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疑难案例探讨
【基本案情】
2012年,广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区政府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符合资质和要求的企业在银行承诺继续放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政府应急专项资金用于转贷,并要求应急专项资金封闭运行,银行续贷资金实时划拨财政指定账户。2013年1月,杭州神龙纺织有限公司(下称神龙公司)因负有巨额债务且已资不抵债,无法偿还2013年1月12日到期的人民币1500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银行贷款,神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王某龙以公司名义向某区财政局申请政府应急专项资金进行转贷。
2013年2月21日,神龙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递交两份企业银行贷款转贷承诺书,建行某支行根据神龙公司2013年1月12日到期的这笔1500万元贷款,向某区政府出具了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500万元的两份转贷承诺书。当日,王某龙拿到上述承诺书后,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将上述金额为500万元的承诺书上的金额改为1500万元,并将两份承诺书上的贷款到期时间2013年1月12日均改为2013年2月22日。王某龙还伪造江苏金利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公章,在与某区财政局签订的金额为1000万元的政府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协议书上盖上上述私刻印章,并假冒江苏金利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签名,以该公司名义进行虚假担保。王某龙从某区财政局取得政府应急专项资金2500万元,其中1500万元用于归还2013年1月12日到期的1500万元贷款,银行续贷后资金返还区财政局,实际骗取政府应急专项资金1000万元,后用于归还神龙公司2013年4月6日到期的银行敞口承兑汇票,导致区政府损失1000万元。涉案款项用于归还公司贷款,未用于个人挥霍。
【本案分歧】
关于本案有二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龙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为单位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为自然人犯罪。
【律师分析】
深圳知名刑事大律师马成多年从事经济犯罪领域的刑事辩护工作,承办过许多大案、要案,尤其是在诈骗犯罪辩护领域具有极高的造诣。
马成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虽然神龙公司与某区财政局签订了涉案政府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合同,王某龙亦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但是某区财政局并不以市场经济主体身份出现,财政局和企业之间不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政府出借专项应急资金系为扶持本地企业而出台的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王某龙骗取专项应急资金的行为主要侵犯国有财产权,并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王某龙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其次,王某龙犯罪虽以单位名义进行,体现了单位意志,涉案款项亦用于归还单位贷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仅规定为自然人,并不包括单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应认定王某龙构成诈骗罪,且为自然人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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