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购得他人信用卡信息盗划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裁判要旨】
非法购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身份证信息及账户余额变动情况,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随机代付验证服务,向相关银行发起相应扣款,盗划资金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明知是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的收益,仍通过赌博方式为他人洗钱的,构成洗钱罪。
【基本案情】
2011 年8 月至2012 年10 月,被告人刘某非法购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身份证信息及账户余额变动情况等,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随机代付验证服务,完成持卡人的协议扣款授权。嗣后,刘某通过“欧飞数卡”、招商银行理财等交易平台发起扣款指令,再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向相关银行发起相应扣款,共计从马某等29 名持卡人账户中盗划资金787 万余元。为掩饰、隐瞒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钱款的来源和性质,刘某使用从他人处购得的信用卡账户将上述款项拆分、转移或通过赌博进行洗兑。其间,被告人雷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款项,仍协助刘洗钱200 余万元。
【审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大量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有针对性进行分析、筛选,冒用持卡人名义在“欧飞数卡”网站注册账户并绑定信用卡进行消费;后刘某又寻找到使用类似“短信支付”方式进行绑定、支付的招商银行理财平台和陆金所平台,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雷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收益,仍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刘某将犯罪所得转换为赌博收益,其行为构成洗钱罪。据此,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19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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