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的贸易合同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
【裁判要旨】
以虚假的贸易合同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后,再将信用证收益权转让给银行,以此换取银行资金,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系被告单位广贸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陈某为解决公司资金紧张问题,于2012 年3 月初向中国银行宝山支行提交虚假的贸易合同,谎称该公司需要资金向某贸易公司购买钢材。在向银行支付1,600 万元保证金后,骗取了中国银行宝山支行开具的期限为6个月、金额为4,000 万元的国内信用证。同年3 月5 日,广贸公司冒用某贸易公司名义与中国银行签订《国内信用证收益权投资协议》,并向银行提供变造的某贸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后,将信用证收益权转让给中国银行宝山支行,银行据此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及利息后,将38,496,677.16 元信用证投资款放款至某贸易公司账户,随后某贸易公司将上述资金转入广贸公司账户,后陈某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由广贸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民生银行的到期贷款及公司日常经营。同年8 月29 日信用证到期后,广贸公司无法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审判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广贸公司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信用证,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陈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骗取金融票证罪判处被告单位广贸公司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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