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依民间验方配药剂量过大致病者死亡构成何罪
【案例来源】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民间验方适当服用对某些病症会有一定的治疗效果,不属于假药范畴。医生依民间验方配药,是以治病救人为目的,病人愿意服用代表不认为其为假药,所以该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生利用民间验方配药,给病人大剂量服用,造成病人死亡,是由于医生严重的不负责任,主观上存在重大业务过失的行为,所以医生依民间验方配药,因剂量过大至病者死亡,该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04年5月31日被逮捕。
河南省睢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向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孟某某辩称,其配制胶囊依据的是一种民间验方,是为了治病救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系个体医生,具有行医资格和执业许可证。 1996年至1997年孟某某在某医专学习期间,某教授传授其一则治疗腰、腿疼等风湿病的民间验方,用于临床具有一定疗效。被告人孟某某在此后的行医过程中,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即按该验方配制成胶囊给患者服用,未见不良反应。2004年5月3日上午,村民孟广义、王相海因腰疼和周身疼到孟某某处治疗,孟某某给二人开具了自己按上述验方配制的胶囊,二人服用后称有效,孟某某遂加大剂量让二人服用,后二人均出现中毒症状,孟某某闻讯后,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王相海经抢救脱险,现已治愈,孟广义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孟广义生前患有高血压、冠心病 (轻度),因服用了孟某某配制的含有超标准有毒物质“乌头碱”的胶囊中毒,未能及时抢救而死亡。孟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一方15000元。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利用民间验方,自行配制胶囊给患者服用,其意愿是为患者治病,并希望有治疗效果。显然被告人不认为是假药,故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孟某某身为医务人员,私自配制含有有毒物质“乌头碱”的胶囊,并在诊疗中加大服用剂量,造成孟广义中毒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考虑到孟某某具有积极抢救被害人、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称被告人孟某某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自行配制含有“乌头碱”的有毒药品,是假药。其明知可能危害患者的健康,而采取放任态度,造成患者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法院以医疗事故罪判处,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请求二审改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抗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经济犯罪律师,或是了解深圳无罪辩护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深圳知名经济犯罪律师网 http://www.szsylawyer.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