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马成律师2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经济犯罪

伪造存取款凭条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发布时间

2015-12-07
 

【裁判要点】
  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行为。存取款凭条,是开户银行根据存款人委托,将款项存入其账户或者从其账户中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书面证明,证明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具有货币收取给付的关系,具有银行结算凭证的功能。因此,伪造存取款凭条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伪造金融票证罪。对伪造金融票证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包括存取款票条中记载的存取款余金额和余额。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9)崇刑初字第208号。
  案由:伪造金融票证、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硕。
  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于2008年11月7日被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晓宇;审判员:黄艳苗、张立鹏。
  审结时间:2009年9月11日。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08年7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从不法人员处购买了伪造的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存取款凭条等银行结算凭证及国家有关机关颁发的济南中油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赃物均已起获)。被告人黄某某在使用前述伪造的银行结算凭证和国家机关证件与于某某等人进行商务活动时被发现,黄某某后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7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从不法人员处购买了伪造的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存取款凭条等银行结算凭证及济南中油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并使用上述伪造的银行结箅凭证和国家机关证件与于某某等人进行商务活动,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的情况。
  证人徐某某、于某某、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与黄某某买卖成品油等的情况。
  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及济南中油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济南中油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没有黄某某其人,该公司证件原件均在公司内保管,本案所起获营业执照等证件均系伪造。
  起获的济南中油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办公室、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证明所起获证件均系伪造
  起获的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存取款凭条”及银行查询材料等书证,证明所起获上述票证内容均系伪造。
  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其于2006年开始倒卖成品油,因为倒卖成品油必须要有用油单位的手续,所以其在2008年7月份找做假证的人做了济南中油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的假营业执照等五个证件,还伪造了对账单、存取款凭条,后其对外宣称自己是济南中油石化的业务经理,可以收购成品油,并先后认识了徐某某等人。2008年10月下旬,徐某某讲有朋友能弄到柴油,并安排双方见面,为获得对方信任,其提供了上述假材料。后对方核实出其身份是假的。
  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劣迹材料等书证,证明其个人情况。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伪造银行结算凭证和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并数罪并罚。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判决:
  黄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随案移送的济南中油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存取款凭条”予以留存。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经济犯罪律师,或是了解深圳无罪辩护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深圳知名经济犯罪律师网 http://www.szsylawyer.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