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点】
故意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支付“赔偿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6]玄刑初字第159号(2006年3月27日)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仲某、伏某某。
被告人仲某、伏某某均系吸毒人员,2005年8月二人经合谋后,决定采用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法,骗取出租车驾驶员给予的赔偿款或补偿款(俗称“碰瓷”)。2005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仲某、伏某某先后多次在南京市城区乘坐出租汽车,其中一人中途下车,当车准备继续行驶时。车上的一名被告人声称有物品要交给刚下车的被告人,并让驾驶员停车等候。车外被告人靠近出租车后佯装与车上人交接物品或交谈,同时故意将脚放在出租车右后车轮前,当车继续行驶时从其脚面碾过(被告人事前确知不会对其身体造成损害)。后两被告人以驾驶员开车不小心将其脚压伤为由,向驾驶员索要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的赔偿款;部分驾驶员坚持与被告人一同前往医院进行验伤,在确诊脚部没有损伤时,被告人仍以脚被压为由向驾驶员索要补偿款。其间,两被告人共同作案37次,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8760元;被告人仲某还6次单独作案,利用下车付款之机,故意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驾驶员钱财人民币1410元。两被告人所骗钱财均用于吸毒花销。2005年10月25日,两被告人再次作案时,被此前曾经被骗的出租车驾驶员认出并报警,公安机关将两被告人抓获。
【审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仲某、伏某某犯诈骗罪,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仲某、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结伙或单独采用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法,并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同时被告人仲某、伏某某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于2006年3月27日作出[2006]玄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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