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裁判要点】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欲成立此罪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第二,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为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据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查禁犯罪的法定职责,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被告人敖兴满,化名吴建国,男,汉族,1955年3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建设一村15号。1984年4月4日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经减刑于1996年3月28日被释放。2009年9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罗力,男,汉族,1967年1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大学文化,原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副总队长,住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66号16幢25 -4号。2009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周光全,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花街子20号21 -1号。1979年9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5年9月2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经减刑于1992年12月2日被释放。2009年9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敖兴满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罗力犯故意杀人罪,受贿罪,行贿罪,徇私枉法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告人周光全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于2011年1月27日以(2010)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敖兴满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罗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认定被告人周光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敖兴满、罗力、周光全分别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1年8月3日以(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贩卖、运输毒品
1997年年底,经何世明(另案处理,已判刑)介绍,被告人敖兴满与林岳辉(另案处理,已判刑)相识并共谋贩卖毒品。1998年年初至1999年下半年,林岳辉分4次将海洛因26,250克藏在电瓶或推土机汽油箱内,托运到重庆市交给敖兴满贩卖。
1999年年底,经被告人周光全提议和介绍,肖明远(另案处理)同意将其组织运到重庆市的海洛因通过周光全提供给被告人敖兴满贩卖。2000年二三月份,肖明远安排刘腊元(另案处理)、肖令余(在逃)在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垮附近将约20,000克的海洛因交给敖兴满、周光全。同年4月左右,刘腊元、肖令余根据肖明远的安排,在重庆市北碚区将约30,000克的海洛因交给周光全。此后,刘腊元、肖令余多次按照肖明远的指示将海洛因交给周光全。敖兴满先后取得上述海洛因后,全部交由周渝(另案处理,已判刑)贩卖。同年6月9日,公安人员从周渝处查获敖兴满提供的海洛因共计50,792克。2001年,敖兴满用贩毒赃款为周光全购买别墅一套。
2004年10月3日,被告人敖兴满雇佣王强、陈文革驾驶贵H50155货车从重庆市出发,开到云南省昆明市石安公路附近的前卫停车场停下。王、陈二人到宾馆休息后,敖兴满即指使他人将装有海洛因的货车备胎安装到H50155货车上。当日下午6时许,王强、陈文革按照敖兴满的指示驾驶货车欲回重庆市。当货车行至昆曲高速公路严家山收费站时被截获,公安人员从货车备胎内查获92块海洛因,净重46,000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贵H50155货车备胎内扣押的海洛因等物证,抓获经过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楼宇验收交接书等书证,证人何世明、任新科、殷勇、周纪贤、赵永齐、夏阳平、陈文革、王强、姚煌、陈越北、谢晓姣等的证言,毒品鉴定结论,现场检查笔录和另案处理的林岳辉、肖明远、刘腊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敖兴满、周光全、罗力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二、故意杀人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2000年,肖明远安排刘腊元将1支手枪及子弹交给被告人周光全。2001年8月,被告人罗力因被害人张颖(殁年32岁)威胁告发其违法犯罪行为,授意被告人敖兴满报复张颢。2002年7月初,敖兴满指使同案被告人许其贵(已判刑)找人枪杀张颖,后敖兴满、许其贵及赵晓奇(已死亡)、同案被告人刘洪(已判刑)进行共谋。敖兴满从周光全处要来手枪及子弹,交给许其贵、赵晓奇,并向赵晓奇指认了张颢。同月13日凌晨,刘洪驾车送赵晓奇到重庆市渝北区金岛花园张颢住处附近守候。当张颖回家途经渝北区龙溪镇松石大道62号人行道处时,赵晓奇朝张颢的腹部等处连开三枪,致张颢失血性休克死亡。听见枪响,刘洪驾车过来接应赵晓奇逃离。事后,敖兴满将杀害张颢一事告诉了罗力。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证人刘加彪处查获的华尔特手枪、现场提取的弹壳3枚等物证,证人夏阳平、殷勇、甘敏全、陈超、刘加彪、段萍、陈涛渝、胡桂明、侯春平、赵开明、章勇、周仕清等的证言,尸体鉴定结论、证实张颢被枪杀现场提取的弹壳系从证人刘加彪处查获的华尔特手枪发射的枪弹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同案被告人许其贵、刘洪及另案处理的肖明远、刘腊元的供述及对枪支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敖兴满、罗力亦有供述在案。足以认定。
三、受贿
2005年4月,被告人罗力利用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二支队队长,负责查办周勇(另案处理,已判刑)涉嫌运输海洛因3700克一案的职务便利,收受周勇的朋友李家斌(另案处理,已判刑)为使周勇得以从轻处罚而给付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并请托负责案件批准逮捕工作的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田帮望(另案处理,已判刑)对周勇不予批准逮捕。同年5月16日,周勇被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由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事后,罗力从收受的贿金中分给田帮望人民币5万元。
2008年4月,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协助云南警方查办白全高(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涉嫌贩卖、运输海洛因10,385克一案。被告人罗力利用担任禁毒总队副总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白全高的朋友谭礼彬(另案处理)对白全高从轻处罚的请托,私自安排谭礼彬在禁毒总队审讯室会见白全高,让白全高与其妻蒋春元私通电话。罗力收受谭礼彬转交的白全高亲属所送人民币100万元后,私自安排蒋春元在看守所会见白全高。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书证,证人雷德明、周勇、何长清、白全高、蒋春元、邱飞等的证言和另案处理的李家斌、田帮望、谭礼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罗力亦供认。足以认定。
四、行贿
2005年春节至2008年春节,被告人罗力为谋求职务升迁及感谢关照,先后四次到原重庆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文强(另案处理,已判刑)的办公室,送给文强人民币共计40万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重庆市公安局第十八次党委会议记录等书证和另案处理的文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罗力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2000年6月9日,重庆市公安局禁毒队破获周渝涉嫌贩卖海洛因50,792克一案。被告人罗力私自将案情告知被告人敖兴满,敖兴满随即逃至山东省青岛市等地躲藏,并与肖明远等人汇合商议对策。罗力在得知周渝贩卖的海洛因系由敖兴满提供的情况下,接受敖兴满的请托打探案情,并将周渝没有供述敖兴满是卖家的情况告知敖兴满。
2000年9月,被告人罗力在配合云南警方抓捕涉嫌为肖明远运输海洛因149,800克的刘腊元、赵永齐的过程中,担心被告人敖兴满可能涉案,打电话向敖兴满通风报信。敖兴满即让周光全电话联系肖明远等人欲通风报信,因对方没有接电话未果。肖明远因该案逃至缅甸后,罗力私下前往缅甸果敢,授意肖明远如果被捕要拒不供认贩毒事实。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肖明远、刘腊元的证言和被告人敖兴满、周光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罗力亦供认。足以认定。
六、徇私枉法
2009年1月,被告人罗力在负责查办刘有明、游加华(另案处理,均已判刑)涉嫌运输海洛因8800余克一案的过程中,获悉周勇是同案人员,遂到重庆市解放碑大世界酒店找到周勇了解运毒车辆的车牌号码,后违法放走周勇。
2009年5月,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与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联合查办谭力仁(另案处理,已判刑)涉嫌制造数量巨大的冰毒一案。被告人罗力接受谭力仁朋友的请托,利用担任专案组组长的职务便利,阻止对已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谭力仁上网追逃。后谭力仁被抓获,罗力授意谭力仁不要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5·11”专案工作记录等书证和证人周勇、雷德明、张博、陈铮铮、唐农、杨世才等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罗力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兴满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结伙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指使他人持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并罚。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及故意杀人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指使他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情节特别恶劣;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力为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授意毒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违背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向毒品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应依法并罚。罗力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授意杀人,系主犯,杀人动机卑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光全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结伙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依法并罚。贩卖海洛因数量大,人身危险性大,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8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敖兴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罗力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周光全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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