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职责致贿选发生构成玩忽职守罪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时,应当正确履行其职责,对选举中存在的贿选情况,严格依照选举法和有关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其未正确履行该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选举贿选情况大面积蔓延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故而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应当依据上述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童名谦,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原系湖南省政协副主席,曾任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2014年1月1日,其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童名谦涉嫌玩忽职守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侦查,2014年 3月13日侦查终结。2014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案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2014年3月1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告知了童名谦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童名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4年4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4月28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5月23日再次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2014年6月 2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童名谦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童名谦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在担任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临时党组书记和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期间,作为严肃换届纪律第一责任人,在衡阳市选举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前,先后接到常宁市委副书记李涛、衡阳县演陂镇德胜村党支部书记欧香娥等四名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南岳区委书记傅丹舟等五名衡阳市所辖县市区书记、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雄飞、衡阳市委组织部部长曾仁忠等人关于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存在送钱拉票问题的反映,未予重视,未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核查,未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未及时有效制止拉票贿选行为的蔓延,致使省人大代表选举发生严重的贿选。在选举省人大代表后,童名谦收到欧香娥在落选后用手机短信对送钱拉票问题的再次反映,以及衡阳市纪委副书记陈玉琼对贿选问题的汇报,仅采取安抚落选代表等不当措施,致使严重的贿选未被及时查处。
被告人童名谦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选举产生的56名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行为,有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收受贿选钱款,76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款,案发后收缴的贿选款共计人民币1.1亿余元。参与贿选的有关人员已被立案查处。2013年12月28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确认56名省人大代表当选无效。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筹备组公告确认 516名市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童名谦向有关部门投案。
2014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童名谦在担任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衡阳市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临时党组书记、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期间,未正确履行衡阳市严肃换届纪律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人大代表之前、之中,对于省人大代表选举中存在贿选的情况反映,未严格依照选举法和中共湖南省委、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有关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人大代表之后,对于省人大代表选举中存在贿选问题的举报,未按照中共湖南省委、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有关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童名谦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省人大代表选举贿选情况大面积蔓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名谦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童名谦具有自首情节,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014年8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童名谦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童名谦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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