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何某与崔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何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某学区中心会计的职务之便,截留各学校电教仪器、图书暂留资金60万元,并擅自将财政局下拨给各学校的公款挪至自己和其妻子崔某在的私人帐户中。崔某明知上述款项系公款,仍将该款项用于有偿贷款及买卖股票等营利活动。
【办案经过】
何某与崔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后,亲属们都万分着急,立即开始为其聘请律师。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深圳著名刑事辩护团队马成律师团。经到所咨询,何某与崔某的亲属们都对马成律师团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经验感到非常认可,故决定委托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律师为二人辩护。
马成律师团接受何某、崔某亲属委托后,为二人分别成立了独立的辩护小组,多次会见二人,了解案情,制定辩护方案。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二人的辩护团队通过认真研究案卷材料,调取相关证据,向检察院提交了详实的法律意见书。通过前期扎实的准备,崔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崔某举报了他人的其他犯罪事实。根据辩护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公安机关已对该案件进行刑事立案调查。崔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有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三、崔某与何某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各学校的正常工作,危害后果小,事后也积极归还赃款,同时取得学校对其行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四、崔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案为经济犯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关于崔某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考虑其有立功、坦白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最终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另外,何某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下也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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