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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挪用公款 被判徒刑没商量

发布时间

2015-12-23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姜某挪用公款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姜某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

  被告人王某系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派遣到台前县邮政银行的工作人员。2009年11月,被告人王某参加省行信贷资格培训,获得证书后,同年12月被分配在夹河信贷部任信贷员。

  2011年,被告人王某伙同其夫姜某想做生意,但没有资金,便商量从银行贷款用做流动资金。并商业姜某负责找客户,王某利用在邮政银行工作的便利上报虚假贷款客户资料,贷款批下来后,他们取出后部分用于做生意。2012年3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姜某,使用虚假的营业执照、客户资料,以客户之名套取信用社贷款71万元。款项到手后,被告人用于个人投资经营餐馆、归还银行贷款等。此款至案发时,尚有65.216万元未归还。

  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姜某虚假的手续冒用他人之名套取银行贷款71万元,用于二人生活、做生意,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辩称,王某的行为应以骗取贷款罪定性,经查,台前邮政银行属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与该单位有人事隶属关系,并在该国有公司中任信贷员,负责对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进行调查及贷后检查,并对贷款的全面性、真实性负责,其利用职务的便利以他人名义取得贷款的行为,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客观要件,故其相应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的共犯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姜某事前与王某进行了商量,贷款到手后二人共同使用,故被告人姜某系挪用公款的共犯,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姜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减轻处罚。

(新闻来源:河南高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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