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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构成招摇撞骗罪

发布时间

2015-12-31

   【裁判要点】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行为人伪造公安机关的文件、印章,盗取警服、警帽,多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钱款及其他非法利益的,严重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梁其珍,化名梁坚辉,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97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10月减刑释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其珍犯招摇撞骗罪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1年11月,被告人梁其珍与王某相识,梁谎称自己是安徽省公安厅刑警队重案组组长,骗得王与其恋爱并租房同居。期间,梁又先后对王谎称自己任省公安厅厅长助理、池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等职。为骗取王及其家人、亲戚的信任,梁其珍先后伪造了安徽省公安厅文件、通知、荣誉证书、审查登记表;印制了职务为池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名片和刑警执法证;购买了仿真玩具手枪等;2001年10月至2002年8月梁多次从合肥、池州等地公安机关盗取数件警服、警帽、持枪证以及相关材料;多次租用京gd6798号出租车,冒充是省公安厅为其配备。在骗取王某及其家人、亲戚的信任后,2002年4月至2002年8月期间梁以种种谎言骗得王家人及亲戚现金39,750元,并挥霍。
  2002年5月,梁其珍又冒充安徽省公安厅刑警,骗取另一受害人张某与其恋爱并发生性关系。后以请人吃饭为由,骗取张现金500元。
  2002年8月初,梁其珍冒充池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前往潜山县,骗取了该县人大、公安局有关领导的信任,陪同其游玩。
  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其珍伪造公安机关的文件、印章,盗取警服、警帽,多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多名受害人钱款40,250元,并骗取了其他非法利益,严重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梁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且系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梁其珍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追缴被告人粱其珍违法所得人民币40,250元;三、没收作案工具玩具手枪一把及伪造的文件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其珍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梁其珍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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