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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他人办理退保骗取退保款构成诈骗

发布时间

2016-01-08

   【裁判要点】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用窃取的他人身份证明等资料为他人办理退保手续以骗取退保款,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退保款而并非他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窃取行为是为达到非法占有退保款这一目的的手段,故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同时,冒充他人身份骗取退保款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因此,利用窃取的他人身份证明等资料,为他人办理退保手续,骗取退保款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马某与被害人张某(女)原系朋友关系,共同租住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楼梓庄村。2009年9月16日,马某冒充张某的丈夫,利用事先在暂住地窃取的张某的身份证、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公司)吉庆有余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单(投保人暨被保险人为张某)等资料,通过新华保险公司业务员为张某办理退保手续。新华保险公司经审核确认后于次日将退保款人民币42,501元打入马某事先开立的邮政储蓄账户(户名为张某)内。2009年9月18日,被告人马某分三次从该账户内取款人民币42,500元。2009年11月26日,马某被查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马某表示服判,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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