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他人为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财物构成行贿罪
【裁判要点】
我国刑法规定的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对于行为人为讨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他人知情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出钱为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购买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应视为是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应以受贿罪论处,而不是以行贿罪定罪量刑。
被告人 徐中和,男,56岁,原系河南省汝州市市长。1990年11月26日因犯贪污罪被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1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 范干朝,男,40岁,原系河南省梨园矿务局副局长、平顶山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因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于1991年4月19日被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6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 肖占卿,男,32岁,原系梨园矿务局供销处副处长。1993年9月5日因贪污、窝赃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 孙宗正,男,30岁,原系梨园矿务局郭庄矿工人。1993年9月5日因犯贪污、窝赃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 徐秀云,女,24岁,原系梨园矿务局宣传部干部,(系徐中和之女)。1993年8月2日因犯窝赃罪被依法逮捕。
徐中和等人贪污、受贿案,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1、1988年8月,徐中和任河南省汝州市代市长兼梨园矿务局局长期间,当时任该局副局长的范干朝为讨好徐中和,于同年11月让与梨园矿务局有业务关系的安徽某厂和浙江某厂各无偿出资10万元,汇至由朱德龙个人承包经营的梨园矿务局驻南北煤炭经销处,并由朱德龙将以上20万元取成现金,兑换成黄金以备贿赂徐中和。1989年4月10日,徐中和携妻、女由范干朝陪同,外出“考察”。在“考察”期间,徐中和收受他人贿赂的金戒指6只、录像机一台、金砖8块、现金22万元。
2、1990年5月1日,朱德龙按范干朝的要求,携款17万元,到梨园矿务局,由范收款送到徐中和家交给徐妻孙叶。1991年11月16日徐中和得知朱德龙携款来到郑州,遂又向朱索取现金4万元。
3、1989年4月中旬,范干朝为徐中和购买一套红木桌椅,价值14250元、送到徐中和家。
4、1988年11月至1990年期间,范干朝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朱德龙金戒指6枚,金项链1条,价值6480.79元。
5、1988年11月、1989年6月至8月范干朝授意朱德龙,将承包梨园矿务局驻南北煤炭经销处的9万元承包费以现金形式分三次交给范干朝,范据为已有。
6、1989年春,范干朝与肖占卿、孙宗正合谋,以“为梨园矿务局派出所购车”为由,从财务处支出现金5.2万元。范将其中3万元送到徐中和家交给徐妻孙叶,并让孙给肖占卿、孙宗正各5000元。
7.1988年8月19日,省煤炭供应总公司梨园矿务局分公司负责人周某某根据徐中和、范干朝的要求,分别送给徐中和现金1万元,范干朝1千元。
8、1988年3月至1989年9月,范干朝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21262.46元供本人和他人从事营利活动。
9.1989年至1990年,徐中和案件被立案侦查期间,肖占卿、孙宗正伙同刘国强(另案处理)两次从徐家将赃物转移到肖、孙等人家中隐匿。
10、1990年11月,徐中和被检察机关立案后,其女徐秀云便将价值489963元的存单转移埋藏;徐中和被依法逮捕后,徐秀云与其母孙叶将52件黄金(价值100585.83元)从其家中花池内挖出,隐藏它处。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13日对徐中和、范干朝贪污、受贿案进行公开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中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索取贿赂、贪污公款,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被告人范干朝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侵吞、挪用公款,供本人和他人从事营利活动;为讨好徐中和大肆向徐行贿,其行为构成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肖占卿、孙宗正伙同范干朝贪污公款,帮助徐中和转移、隐匿赃物,均已构成贪污罪和窝赃罪。被告人徐秀云在徐中和被调查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积极参与转移赃款、赃物,其行为构成窝赃罪。
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中和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范干朝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肖占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被告人孙宗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徐秀云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徐中和、范干朝、孙宗正、徐秀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1993年10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
原判对徐中和犯受贿罪、贪污罪,范干朝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肖占卿、孙宗正犯贪污罪、窝赃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对范干朝行贿罪,定性不准;对徐秀云窝赃罪,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原判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终审判决如下:
一、驳服被告人徐中和、孙宗正上诉和范干朝部分上诉,维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中和受贿罪、贪污罪,范干朝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肖占卿、孙宗正贪污罪、窝赃罪的刑事判决。
二、撤销原判对范干朝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撤销原判对徐秀云的量刑部分。以窝赃罪,改判徐秀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0月29日核准后,徐中和已被处决。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关键词】
深圳无罪辩护律师,
专业刑事诉讼律师,
无罪刑事辩护大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