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报货物价格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罪
【裁判要点】
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在进口货物过程中,采用低报货物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行为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4年8月至2006年5月间,被告单位江苏阿耳法光学有限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在向韩国koc公司和韩国耐得菲公司进口货物过程中违反海关法规,采用低报价格的方法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烯丙基二甘醇碳酸酯单体及添加剂共计116278千克,偷逃应缴税款共计170余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仁镐系江苏阿耳法光学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的答辩及辩护人的意见
被告人江苏阿耳法光学有限公司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单位所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是导致其将实际成交价格分为两个部分的重要原因;(2)案发后,被告单位主动退出了偷逃的大部分税款;(3)被告单位作为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对镇江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仁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单位向韩国koc公司和韩国耐得菲公司购买的单体属新型产品,由于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其最终结算价格必然低于事先约定的成交价格,这是被告人程仁镐将实际成交价格分为两个部分并从中偷逃税款的重要原因;(2)被告人程仁镐认罪态度好,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使本案侦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3)案发后,被告人程仁镐主动退赃;(4)被告人程仁镐曾为镇江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根据上述理由,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程仁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8月至2006年5月间,被告单位江苏阿耳法光学有限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在向韩国koc公司和韩国耐得菲公司进口货物过程中违反海关法规,采用低报价格的方法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烯丙基二甘醇碳酸酯单体及添加剂共计116278千克,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1961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被告单位江苏阿耳法光学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委托书、入境货物通关单等,证实江苏阿耳法光学有限公司采用低报货物真实价格的方法,从韩国koc公司和韩国耐得菲公司共计33次购买烯丙基二甘醇碳酸酯单体及添加剂的情况。
韩国koc公司提供的在韩国海关出口时的报关单及翻译文件,证实江苏阿耳法光学有限公司向韩国koc公司购买烯丙基二甘醇碳酸酯单体及添加剂的实际成交价格。
韩国耐得菲公司与江苏阿耳法光学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余款确认书,证实江苏阿耳法光学有限公司向韩国耐得菲公司购买烯丙基二甘醇碳酸酯单体及添加剂的实际成交价格、付款方式。
中国银行丹阳支行调取的付款资料、江苏阿耳法光学有限公司记账凭证、韩国银行汇款确认书及翻译文件,证实江苏阿耳法光学有限公司通过正常外汇渠道和在韩国银行分别支付货款的情况。
镇江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江苏阿耳法光学有限公司偷逃税款的数额。
未到庭证人金春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江苏阿耳法光学有限公司的秘书和翻译人员,了解到本公司从韩国koc公司和韩国耐得菲公司进口单体的价格一般是12~15美元/千克左右,而报关价格为4.5美元/千克。
未到庭证人印杰、梁斌的证言,证实其根据江苏阿耳法光学有限公司提供的报关资料,为江苏阿耳法光学有限公司办理报关手续的情况。
镇江海关缉私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相关证据及钱款的搜查、扣押、发还情况。
镇江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和被告人程仁镐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海关专用收据,证实江苏阿耳法光学有限公司向镇江海关缴纳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人程仁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江苏阿耳法光学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1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程仁镐系江苏阿耳法光学有限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江苏阿耳法光学有限公司、被告人程仁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程仁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协助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程仁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最终结算价格必然低于实际成交价格,是被告单位低报报关价格、从中偷逃税款重要原因”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后认为,在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的情况下,被告单位应缴税款只能以双方实际成交价格作为依据,即使韩国koc公司和韩国耐得菲公司供应的单体质量有问题,也不能成为被告单位虚报价格、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理由,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江苏阿耳法光学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被告人程仁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对被告单位江苏阿耳法光学有限公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71961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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