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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微评】买卖妇女、儿童的法律风险分析

发布时间

2016-01-20

  【新闻回顾】
  2010年,16岁的宋某被人贩廖某某从湖北拐卖至河南农村周某家,开始了长达2年的监禁生活,期间周某数次强行与宋某发生性关系,并致使宋某怀孕。
  12年底,宋某因临产与周某前往镇上卫生院进行检查,宋某趁机逃脱,返回湖北老家。回家后不久,宋某产下一名女婴,由于不堪回首被周某囚禁的两年,宋某将刚出生不到3天的女婴遗弃在医院门口,致女婴被冻死。

  【律师点评】
  从2010年以来,全国共有1.3万人因买卖妇女、儿童而获刑,而真实存在的案件数量还远大于此,其中缘由很大成分来自于偏远地区观念陈旧、不知法、不懂法。就本案而言,即存在诸多法律关系的重叠。笔者将以本案为例,试分析各主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又该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一、对廖某某应该如何处罚?
  从新闻报道而言,只能看出廖某某具有拐卖妇女的行为,故就此一点,廖某某触犯的为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依律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从新闻报道来看,廖某某最高获刑仅十年,但如果在侦查中发现,廖某某如具有拐卖三人以上、奸淫被拐卖妇女、诱骗被拐卖妇女卖淫等情节的,对其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国家严惩拐卖妇女、儿童这类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行为的决心。
  二、周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虽然我国法律早已明令禁止,但时至今日,仍有一部分国人认为“媳妇”是可以用买的。之所以存在如此局面,与司法实践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纵容不无关系。在刑修(九)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只要其不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导致收买妇女、儿童的市场一直经久不衰。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不是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同样构成犯罪,需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刑修(九)的出台,也将该罪的上述不予追究情形变更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改变无疑体现了国家将加强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回归本案,我们发现,周某的行为触犯的还不仅仅是收买被拐卖妇女。根据两院、两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除了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外,还应与行为人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从新闻报道可知,周某收买宋某后,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两年之久,其行为早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非法拘禁罪。除此之外,周末又在违背宋某意愿的情况下,数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使宋某怀孕,其行为也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
  故,本案中收买人周某应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数罪并罚。
  三、宋某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无可非议,宋某的遭遇是值得怜惜的,但作为小孩的亲生母亲,当小孩出生后,宋某在法律上既具有抚养小孩的义务。虽然小孩的存在也许会勾起宋某那段悲惨的回忆,但这并不不能成为其抛弃婴孩,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理由。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已构成遗弃罪。宋某的行为致使具有抚养义务的婴儿死亡,显然已触犯遗弃罪。
  当然,也有人提出,遗弃罪最高法定刑为五年,而宋某行为已经剥夺他人生命,为何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笔者认为,遗弃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确实存在联系,但不能因为有死亡的情形,就一律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可知,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论处。
  故,本案宋某的行为以遗弃罪论处较为适宜。
  四、宋某应当如何处理女孩?
  正如前文所言,也许宋某对女婴并不存在任何感情,反而会是痛苦的回忆,那么此时宋某应该如何处理该女婴才能最大程度上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当然,最理想的情况就是将婴孩给亲身父亲周某抚养,但问题在于如果周某也不愿抚养女婴,那宋某可以怎么处理女婴?
  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在父母双方都同意,不得存在送养一方的当事人瞒着其家人的情况下,可以将亲生子女“过户”给他人。但毕竟“过户”的对象具有特殊性,所以过户者须符合该法律的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由此不难看出,虽然亲生父母可以将小孩过户他人,但限定条件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因此宋某如想过户小孩,还需符合该条件才行。
  当然,也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成为合法的收养人。本法第六条对收养人的资格做出了如下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年满30周岁、有能力抚养孩子、有医院加以说明的不能怀孕的疾病及无子女。”另外,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是,送养的孩子必须在14周岁以下,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所构成的收养关系,都没有法律效力
  当然,笔者认为虽然送养生生子女并不违法,但正如书中所言,每个孩子都是上天派来的天使,用稚嫩的声音唤醒父母之爱的本能,他的一颦一笑、一举一动无不牵扯着我们的心,让我们体味着初为父母的温馨和感动,感受被人需要和依恋的幸福。对宋某而言,回忆纵然不幸,但子女的温暖更能助人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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