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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所送钱款构成受贿罪

发布时间

2016-01-27

   【裁判要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所送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01年年初,霞浦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金孔璋在霞浦购得一块面积55亩的土地,并将该土地开发成“金山花园”房地产项目。2001年上半年,金孔璋找到时任霞浦县建设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龚润源,要求其在“金山花园”项目审批过程给予照顾,同时金孔璋提议龚润源在“金山花园”购买一套溜房,并承诺日后以低于市场价格优惠出售给其,被告人龚润源遂在“金山花园”相关图纸上标注预留了b13号溜房。
  2001年5、 6月份,被告人龚润源的弟弟龚任旋的朋友许永清想在“金山花园”购买房子,遂叫龚任旋去询问龚润源,是否能帮助介绍在“金山花园”购买一套溜房。被告人龚润源遂电话联系金孔璋,称其弟弟龚任旋会前来办理原先预订的那套溜房的购房手续,金孔璋在电话中亦明确以低于该套溜房的市场销售价格10万元为其办理购房手续。之后,被告人龚润源将金孔璋答应以低于市场销售价格10万元优惠出售其先前预留的那套溜房的情况告诉龚任旋,并叫龚任旋带其朋友许永清去找金孔璋办理购房手续,并交代龚任旋将金孔璋答应给予的购房优惠款10万元带回给其。嗣后,龚任旋找到金孔璋办理购房手续时,金孔璋开具了一张写有房号为b13号及购房价款的条子,交给龚任旋去办理购房手续,同时告之,凭该张单据可以优惠购房款10万元。龚任旋遂和许永清带着这张单据到“金山花园”售楼部办理购房手续,并要求许永清将少交的10万元购房款交给他。因许永清从售楼部工作人员处得知龚任旋提供的单据可以优惠10万元购房款,便要求龚任旋便宜2万元给其,经龚任旋与被告人龚润源协商后,龚润源表示同意,并由龚任旋从许永清处取回了8万元款项。2001年6月29日,许永清持上述单据以其妻子李穗清的名义交付了定金,并以单价每平方米884. 355元与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金山花园”b幢b13号溜房的购房协议,2002年7月9日,许永清以李穗清名义与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单价为每平方米884. 355元,面积为436. 2平方米,购房款总额为38. 58万元的“金山花园”b幢b1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该商品房面积实际测算为413. 05平方米,实际向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总额为365 282. 83元。
  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金山花园”b幢b13号房产在2001年6月29日估价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444 189. 83元(单价为每平方米1 075. 39元,面积为413. 05平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润源利用其担任霞浦县建设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以低价购房的交易形式,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钱款人民币78 907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润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辩称
  被告人龚润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人民币78 907元的数额偏高。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宁市价认字(2010)023号《涉案物品价格重新鉴定结论书》系抄袭不具有价格鉴证资格的宁德市嘉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在认证程序上将本该由其履行评估职能的价格认证工作委托交由社会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完成,其委托没有法律依据;在认证结论的证据要件形式上无认证人员或鉴定人的签字,其形式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认证内容上因所选可比实例仅三例,导致评估报告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不客观,并以所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客观性、科学性为由,认为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宁市价认字(2010)023号《涉案物品价格重新鉴定结论书》不具备合法性、客观性,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采用评估方法或采信房地产开发商设定的高于报备价的销售价格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的规定,而应以新商品房销售方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最低优惠价格作为定性与定量的基点,并应当排除评估方法,采用随卷证据中能够证明的b幢房屋中除涉案房屋之外的b3号溜房每平方米人民币911元的最低交易价格作为本案的市场价格,并认为b3号溜房在区域环境因素等所有影响价格的因素与涉案房屋基本相同且交易时间节点相近符合《房地产评估规范》不超过一年的标准,因而与涉案房屋具有可比性,且该价格是本案证据能证明的已成交的、现实的、客观存在的最低优惠价格,且无证据证明该价格属于不正常价格,同时,在法律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市场价格包括最低优惠价格的规定,在法理上符合按法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推定的要求。由此辩护人以被告人龚润源受贿金额应为人民币11 000元,并具有投案自首、积极退赃和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由,提出了请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龚润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情节轻微等因素对被告人龚润源免予刑事处罚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1年初,霞浦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霞浦县通过转让方式获得一宗面积55亩的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将该项目用地开发成“金山花园”房地产项目。2001年上半年,霞浦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金孔璋找到时任霞浦县建设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龚润源,要求其在“金山花园”项目审批过程给予照顾,同时金孔璋提议龚润源在“金山花园”购买一幢溜房,并承诺日后以低于市场价格优惠出售给被告人龚润源,被告人龚润源遂在“金山花园”相关图纸上标注预留了b13号溜房。
  2001年5、 6月份,被告人龚润源弟弟龚任旋的朋友许永清想在“金山花园”购买房子,遂叫龚任旋去询问被告人龚润源,是否能帮助介绍在“金山花园”购买一幢溜房。被告人龚润源遂电话联系金孔璋,称其弟弟龚任旋会前来办理原先预订的那套溜房的购房手续,金孔璋在电话中亦明确以低于该幢溜房的市场销售价格人民币10万元为其办理购房手续。之后,被告人龚润源将金孔璋答应以低于市场销售价格人民币10万元优惠出售其先前预留的那幢溜房的情况告诉龚任旋,并叫龚任旋带其朋友许永清去找金孔璋办理购房手续,并交代龚任旋将金孔璋答应给予的购房优惠款人民币10万元带回给被告人龚润源。嗣后,龚任旋找到金孔璋办理购房手续时,金孔璋开具了一张写有房号为b13号及购房价款的条子,交给龚任旋去办理购房手续,同时告之,凭该张单据可以优惠购房款人民币10万元。龚任旋遂带许永清以这张单据到“金山花园”售楼部办理购房手续,并要求许永清将少交的人民币10万元购房款交给他。因许永清从售楼部工作人员处得知龚任旋提供的单据可以优惠人民币10万元购房款,便要求龚任旋也对其便宜人民币2万元,经龚任旋与被告人龚润源协商后,被告人龚润源表示同意,并由龚任旋从许永清处取回了人民币8万元优惠款项。2001年6月29日,许永清持上述单据以其妻子李穗清的名义交付了定金,并以单价每平方米人民币884. 355元与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了“金山花园”b幢b13号溜房的购房协议,2002年7月9日,许永清以李穗清名义与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884. 355元,面积为436. 2平方米,购房款总额为人民币38. 58万元的“金山花园”b幢b1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该商品房面积实际测算为413.05平方米,许永清实际向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总额为人民币365 282. 83元。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金山花园”b幢b13号房产在2001年6月29日估价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44 189. 83元(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 075. 39元,面积为413.05平方米)。
  2009年10月25日,被告人龚润源到霞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自动投案。投案后,被告人龚润源在司法机关立案前向霞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款项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书证被告人龚润源户籍证明、霞浦县委组织部出具的被告人龚润源任职情况相关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证、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四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侦破报告和情况说明、中共霞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案件移送函和谈话笔录、退款票据。
  证人金孔璋、龚任旋、许永清的证言。
  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情况说明和宁德市嘉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评估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润源利用其担任霞浦县建设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所送钱款人民币78 907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润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润源在司法机关立案前主动退缴了其受贿全部赃款,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本案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龚润源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龚润源退缴的受贿非法所得及孳息共计人民币8万元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作出如下判决:
  龚润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龚润源退缴受贿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78 907元及孳息人民币1 093元,共计人民币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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