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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自伤假装工伤骗取钱款构成诈骗罪

发布时间

2016-01-29

   【裁判要旨】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即采用捏造并不存在的事情或者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哄骗被害人交出财物。据此,行为人故意自伤,假装工伤,然后以“私了”的方式骗取钱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牟某某结伙张豪豪等人(均另行处理)预谋采用物色人员做“枪手”,将“枪手”手臂敲断佯装工伤的方式骗取钱财。2007年7月21日,被告人牟某某结伙张豪豪等人将上述骗取钱财的方式告诉被告人石全文,被告人石全文积极应允并跟随被告人牟某某等至杨永亮(另行处理)处,由杨永亮将石全文送至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2738号锦梁大酒店装修工地工作。当日中午休息期间,杨永亮等人在他处按预谋用钢管将被告人石全文手臂打成骨折,随后石全文重返工地干活,并虚构在工作中将手臂摔断的事实,后由杨永亮等人出面以“私了”为名,从该工地负责人陈焕芬、陈仕庆(兰州司固闽南装修公司员工)处共计诈骗得款人民币10500元。
  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石全文、牟某某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指控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石全文、牟x某要求法庭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本案因有未成年人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牟某某结伙张豪豪等人(均另行处理)预谋采用物色人员做“枪手”,将“枪手”手臂敲断佯装工伤的方式骗取钱财。2007年7月21日,被告人牟结伙张豪豪等人将上述骗取钱财的方式告诉被告人石全文,被告人石全文积极应允并跟随被告人牟某某等至杨永亮(另行处理)处,由杨永亮将石全文送至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2738号锦梁太酒店装修工地工作。当日中午休息期间,杨永亮等人在他处按预谋用钢管将被告人石全文手臂打成骨折,随后石全文重返工地干活,并虚构在工作中将手臂摔断的事实,后由杨永亮等人出面以“私了”为名,从该工地负责人陈焕芬、陈仕庆(兰州司固闽南装修公司员工)处,共计诈骗得款人民币10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害单位兰州司固闽南装修公司员工陈焕芬、陈仕庆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牟某某、石全文等人以石全文工伤为名诈骗其人民币10500元的事实。
  同案关系人张豪豪、徐李华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牟某某、石全文等人将被告人石全文的手臂打成骨折,佯装工伤,以“私了”从工地负责人处骗取赔偿的事实。
  被告人牟某某、石全文的供述,证实将石全文手臂打成骨折,以“私了”为名从工地负责人处骗取赔偿的事实。
  普陀区中心医院医学影像报告,证实被告人石全文手臂骨折伤情。
  被告人石全文与被害单位负责人陈仕庆签订的支付协议,证实被告人骗取了工地负责人人民币10500元的事实。
  证人牟忠成的证言及被告人身份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牟某某作案时的年龄。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牟某某、石全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均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牟某某、石全文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牟某某、石全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石全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石全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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