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4月深圳市某企业总经理康某参与公司聚餐,席间因他人劝说饮下数杯白酒,饭局直至午夜时分结束。考虑饮酒情况,其聘请了司机代驾送其回家。行车至离家2km处,代驾司机因不熟悉路况,改由康某以50km/h的速度亲自驾车回家。由于道路照明情况较差,加之康某属于醉酒状态,车行至某三岔路口时,康某撞倒在路边散步的陈某,至陈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康某惮于承担刑事责任便指使其外甥投案自首,自己迅速逃离现场。警方在讯问其外甥过程中发现端倪,遂对康某实施抓捕。后该起事故认定康某负全责,又经检测,康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9mg/ml。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点评】
对于被告人而言,如果真有犯罪行为,那么获取缓刑即避免牢狱之灾或许是他们最希望发生的事情。然而本案判决一经公布后,许多网友、律师、甚至检法工作人员纷纷表示,判得太轻。为此,笔者专门查阅了2015年深圳各法院量刑情况,以图分析该案判决是否恰当。
深圳市量刑情况统计
此次统计,笔者选取了理论上比交通肇事罪更轻的危险驾驶罪进行统计。据调查,深圳市2015年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共千余起,其中判处缓刑的比例在70%以上。笔者经过仔细分析,发现行为人如果与行人、车辆、路标等发生碰撞、或者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ml以上时,获取缓刑的比例非常低。
但是本案我们看见,康某不仅与行人发生碰撞,且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且事发后又有逃逸行为。那么本案适用缓刑的法律依据为何呢?
我国关于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告人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三年);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被告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本案如何获取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交通肇事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逃逸的情节或者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是酒后驾车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换言之,本案被告人康某的宣告刑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而根据前文法律规定,获取缓刑的条件之一即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则控制起刑点至关重要。
首先,由于本案被告人并不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代理人更应从量刑规则中入手。而根据广东省高院颁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因此,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至关重要,在开庭前积极赔偿,如果可能,恳请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如果能在检察院或法院的见证下签署谅解协议书,结果更好。除了上述情节外,初犯、偶犯、悔罪态度等也是酌定情节,只是效果并没有谅解协议好。
其次,就要针对缓刑适用条件入手。因为交通肇事罪本就是过失犯罪,因此要证明行为人再犯罪的可能性相对比较容易。然而现实中,许多人往往忽略或者不够重视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一条件。而办案承办律师则从这点切入,先后数次走访康某居住社区、所在单位等,以获取相关部门出具康某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对康某适用缓刑对他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当然,最后笔者必须强调的是,以上方法并非一定能使被告人获取缓刑,并不能否认在此次交通肇事案中,康某成功获刑与其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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