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报废出租车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旨】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条第三项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前提。因此,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经营行为违法;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倒卖报废出租车的行为,首先是一种经营行为;其次,根据相关规定,报废出租车是禁止买卖的;再者,该行为严重扰乱了车辆市场的正常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倒卖报废出租车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条第三项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前提。因此,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经营行为违法;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倒卖报废出租车的行为,首先是一种经营行为;其次,根据相关规定,报废出租车是禁止买卖的;再者,该行为严重扰乱了车辆市场的正常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倒卖报废出租车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04年12月间,被告人阮海全伙同被告人白音巴图商定由被告人阮海全非法收购已到报废年限的夏利出租汽车交与被告人白音巴图,被告人白音巴图做车辆假报废,骗取车辆报废证明,将未经解体的报废出租汽车由被告人阮海全进行整车倒卖,双方从中获利。被告人阮海全先后两次以总计人民币50余万元的价格从张淑玲(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北京三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中益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友联出租汽车公司已到报废年限的夏利出租车348辆;先后以人民币11万余元从张克义(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北京市精梅出租汽车公司、北京风帆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丝出租汽车公司、北京林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到报废年限的夏利出租车65辆;以人民币18万余元从成波(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北京赛达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昌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光远出租汽车公司已到报废年限的夏利出租汽车133辆。
被告人李洪彪以人民币16万元非法购买已停放在被告人白音巴图所在的北京市汽车解体厂下属的北京丰顺达汽车修理厂待解体夏利出租车中的32辆,运至他处进行倒卖。
其中被告人阮海全、白音巴图非法经营数额80余万元,被告人李洪彪非法经营数额16万元。
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阮海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为:被告人阮海全非法经营旧机动车和报废车的行为属违规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音巴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未持异议。
被告人李洪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为:被告人李洪彪非法经营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平时不注意法律的学习,事先没有和其他被告人商量,且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12月间,被告人阮海全、白音巴图商定由被告人阮海全收购已到报废年限的夏利出租汽车交与被告人白音巴图,由被告人白音巴图做车辆虚假报废的手续,骗取报废证明,再由被告人阮海全将未经解体的报废出租汽车进行整车倒卖,双方从中获利。被告人阮海全先后两次以总计人民币50余万元的价格从张淑玲(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北京三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中益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友联出租汽车公司已到报废年限的夏利出租车348辆;后以人民币11万余元从张克义(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北京市精梅出租汽车公司、北京风帆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丝出租汽车公司、北京林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到报废年限的夏利出租车65辆;以人民币18万余元从成波(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北京赛达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昌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光远出租汽车公司已到报废年限的夏利出租汽车133辆。以上被告人阮海全共计收购报废车辆546辆,被告人阮海全、白音巴图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0余万元。
被告人李洪彪以人民币16万元非法购买已停放在被告人白音巴图所在的北京市汽车解体厂下属的北京丰顺达汽车修理厂待解体夏利出租车中的32辆,运至他处进行倒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人张淑玲、成波、张克义、宋晓白、朱希普、邢建设、关东、历晓京、刘忠、魏建民、刘国军、段维连、褚明、唐文峰、许福春、周游、王金才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相关书证及被告人阮海全、白音巴图、李洪彪的庭审陈述等证据。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阮海全、白音巴图、李洪彪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报废汽车整车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阮海全、白音巴图、李洪彪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阮海全的行为属违规行为及被告人李洪彪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阮海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白音巴图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李洪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6万元。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车架号一百八十四个、车牌一百八十五副,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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