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取保金故意杀人应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杀人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按数罪并罚处罚,因此行为人为了骗取数额巨大的保险赔偿金,故意杀死被保险人,行为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法院查明】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凤婵常因琐事与丈夫被害人丁光辉发生争吵。2009年4月28日,叶凤婵又与丁光辉发生争吵而产生杀死丁光辉之恶念。当日下午,叶凤婵与被告人康小建密谋后,决定由叶凤婵出资,由康小建雇他人开车将丁光辉撞死,并造成交通事故的假象。叶凤婵当场支付给康小建1万元人民币,并允诺杀人后再支付3万元人民币。随后,康小建找到被告人许振纯,要求许振纯开车将丁光辉撞死,并允诺撞不死支付1万元人民币,撞死再付3万元,当日先行支付了5000元人民币。当晚,经康小建指认,许振纯驾驶租来的小轿车,在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琐园加油站附近尾随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丁光辉至该镇缸窑村路段,而后加速猛撞丁光辉,致丁轻伤。
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康小建、叶凤婵经多次密谋后决定由康小建事后支付8万元报酬雇叶凤婵驾车将康小建之妻沈小燕撞死,并以交通事故为由骗取保险赔偿金。康小建还向叶凤婵出具了借款8万元人民币的“借条”。事后,康小建分别为沈小燕投保了六份保险,总额达32万元。2009年10月26日晚20时许,康小建将沈小燕骗至约定的作案地点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区澧浦高中附近的路上。等候在案发地附近的叶凤婵即驾驶自家的轿车猛撞沈小燕,致沈小燕倒地后头部撞击地面,引起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次日上午,康小建委托他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后因案发而未遂。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康小建、叶凤婵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许振纯犯故意杀人罪,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结果】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小建、叶凤婵为了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保险赔偿金,故意杀死被保险人沈小燕;还伙同被告人许振纯故意杀害被害人丁光辉,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均应依法惩处。康小建、叶凤婵的行为还均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一并处罚。许振纯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康小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计人民币十万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叶凤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计人民币八万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许振纯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康小建、叶凤婵均以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小建、叶凤婵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杀死被保险人沈小燕;被告人康小建、叶凤婵还伙同被告人许振纯故意杀害被害人丁光辉,致丁光辉轻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康小建、叶凤婵的行为还构成保险诈骗罪,骗取的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应一并处罚。康小建、叶凤婵上诉,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对被告人康小建、叶凤婵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核准了对被告人康小建、叶凤婵的死刑判决。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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