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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失主索要窃物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发布时间

2016-03-02

  【案情回顾】
  2013年5月份某日,张某在武汉市洪山区某小区盗窃一块古玉,后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王某在听说此事后预谋将古玉骗过来。次日,王某以买古玉为名将李某约出来,到达指定地点后,王某称自己是该古玉的失主,要求李某将古玉返还给他,否则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作出打电话的动作,李某由于惧怕将古玉交给王某。几天后,王某被警察抓获,后经查证被盗古玉价值为300000元人民币。

  【争议焦点】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王某非法占有李某古玉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第一种观点是:王某对李某的古玉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使李某陷入错误认识交出财产,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是:王某对李某的古玉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采取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使李某产生恐惧的心理而交出财产,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律师评析】
  深圳刑辩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要分析王某是构成诈骗罪还敲诈勒索罪,第一要了解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的本质区别,第二要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存在较大区别,诈骗罪系欺诈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实施行为着重于“骗 ”,即采取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式,使被害者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自愿作出财产处分,从而获得被害人的财产。而敲诈勒索罪是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其实施行为着重于“敲”,即通过恶言相告或抓住被害人的把柄等方式,使被害人基于恐惧的心里而被迫处分财产
  本案中王某预谋骗取李某的古玉,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利用李某恐惧的心理对其进行威胁、恫吓,迫使其交出古玉。从主观方面而言,王某具有的是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方面而言,其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虽然该敲诈勒索行为表面上看也虚构了事实,但王某主观上具有的是敲诈的故意,且李某也是基于恐惧交付的财物,故王某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另外,虽然王某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是合法行为,但予以威胁的事项的合法性与否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即以合法行为予以威胁仍会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深圳刑辩律师认为本案中王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深圳刑辩律师特别提示,本案中李某明知该古玉系他人窃取财物,还予以收购,且古玉价值已达到立案标准,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广大朋友切莫贪小便宜,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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