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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引入刑案审理证人宣誓制度,誓词随案卷长期保存

发布时间

2016-03-03

  “我向法庭宣誓:我将如实作证,毫无隐瞒,如违誓言,愿接受法律处罚。”在2月26日浙江省海宁市法院对一起盗窃案的审理中,证人沈女士在作证前宣誓。据悉,这是浙江法院首次在刑案审理中适用证人宣誓。

  这是一起二手车盗窃案,沈女士系关键证人,法院通知其到庭作证。审判长宣布开庭后,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法庭发问等程序,沈女士出庭作证。

  与以往不同,审判长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法警将保证书、宣誓词递给沈女士。面向法庭内的国徽,沈女士宣誓,并在誓词后签名,其所作誓词将随案卷长期保存。

  “推出宣誓制度,目的在于让证人充分认识到作证的严肃性,提供真实证言,利于公正审理。”3月1日,承办法官告诉澎湃新闻。

  证人证言是案件审理中法院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证人对出庭作证的严肃性认识不足,证言出现反复、矛盾,作伪证、假证等也有出现。对此,法庭一般采取的是排除证据效力,对行为人当庭训诫或批评教育,鲜少严厉制裁。

  澎湃新闻从海宁法院了解到,该院的刑事案件审理将长期引入证人宣誓程序,每位出庭作证的证人都将当庭宣誓。

    (新闻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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