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应如何准确量刑
【裁判要旨】
对于《人民法院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未规定或规定不够具体的量刑情节,可参照其他相关量刑规范性文件进行综合评定,若仍不是以囊括,可将这些未尽情节根据性质分类,分别考虑在不同的量刑步骤中,保证拟宣告刑的准确度。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2009年6月18日)(未上诉、抗诉)。
【案情】
公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辉斌。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3日至2007年2月期间,被告人袁辉斌以与梁慎琪合伙做生意为名,捏造从淄川区寨里镇袁家村开采青土、从淄川区洪山镇马家村、城南镇前来村开采铝石,以及承包淄博万鑫有限公司承建的鲁泰公司淄川开发区工业园纺织三厂二期工程等虚假事实,多次诈骗梁慎琪现金共计62000元,在梁慎琪的索要下,于案发前归还现金3000元。2008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袁辉斌抓获。
【审判】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辉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袁辉斌能够归还被害人梁慎琪现金3000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袁辉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59000元发还被害人梁慎琪。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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