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大律师】货车司机占车不还被控职务侵占,专业辩护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14日,犯罪嫌疑人张某与深圳市某物流公司签署承办运输协议:其给深圳市兆通物流有限公司交纳25000元押金后,承包该公司的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2006年2月份左右,嫌疑人张某被兆通物流有限公司派驻到贵州市办事处,在当地驾驶货车进行物流运输。至2006年7月28日,张某以公司业务量少、挣不到钱为由,向贵阳市的兆通物流有限公司办事处负责人提出退车的要求,要求退回25000元的押金。第二天,贵阳市办事处负责人称合同未到期,在扣除了一些项目后只能退给其9000元。双方未能谈妥,2006年7月29日张某私自将该车开回其河南家中。约半个月后,深圳市某物流公司派人到张某家中与其协商,但未协商成功,之后张某再未跟某物流有限公司联系。2007年11月29日某物流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该公司被犯罪嫌疑人,张某所侵占的货车价值人民币125000元。2007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查,但张某一直在逃,张某因为不懂法,未能几时向办案机关说明案件事实情况,导致被追逃两年之久,直至2009年11月3日才被抓捕归案。
【办案经过】
通过朋友推荐,张某的家属找到了深圳刑事大律师马成,在经过简单的咨询后,对马成律师的专业功底和办案经验十分认可,当即委托其担任辩护人办理此案。
深圳刑事大律师马成接受委托的当天便会见了张某,从其口中了解到了案件的详情:实际上本案仍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经济纠纷,虽然张某扣留车辆的对抗行为不甚理智,但也未必构成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马成律师通过阅卷与调证,更加深入地理解和分析案情,最终向检察机关出具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论证了张某与物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非公司员工,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张某与物流公司签订的《承包运输协议》、《承包运输补充协议》并非劳动合同,而是承包合同,其明确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典型的承包合作关系。
二、物流公司提交的自诉材料证明其曾以侵占罪提起自诉控告张某,说明其自身也知晓张某并非其公司员工;而从其向公安机关作出的《情况说明》中,也明确提出了,公司与货车司机之间是分成关系,没有所谓支付定期工资,说明其不可能是具有从属关系的劳动关系。
三、物流公司没有提交张某作为员工的档案资料,也未为其购买任何社会保险,可见其实际上也不可能是公司员工。
四、本案是物流公司严重违约在先,侵害了张某的权益,张某是在公司严重违约在先,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才将车辆扣押,实际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应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而非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在收到马成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后,予以了充分的重视与认可。随后在被羁押长达120天后,张某终获取保候审。而在张某重获自由的一个月后,最终,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张某本人及其家属亲自登门拜谢,对深圳刑事大律师马成取得的辩护成果称赞不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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