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额分红为诱惑他人入会构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要旨】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以销售或推销货品为名义,通过诱惑,拉人入会,收取入会费,并把这种销售方式推广给下线,为少数顶级上线牟取暴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不以其具体销售的内容为定罪标准,而是以营销的模式,综合传销的金额、人员发展数量、使用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2009年9月,被告人段某经他人介绍购买了unaico公司原始股。同年11月,段某到北京市顺义区向被告人李某介绍unaico公司原始股并为李某注册购买该原始股,后李某推荐他人购买unaico公司原始股,段某为李某购买用于注册账户的吉福卡并与李某到我国香港地区、德国等地考察unaico公司原始股项目。2010年1月29日,段某因其参与传销tvi项目被福建公安机关抓获,后一直被羁押,直至2010年11月22日被判处缓刑方被释放。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间,李某组织、领导于某等人在北京市顺义区继续发展下线,同时李某将自己账户中的虚拟原始股转给其他会员并留存会员的购买资金以使自己获利。经查,李某共发展会员99人、发展层级在三级以上,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被告人段某因李某发展人员众多而获得原始股奖励及手表,并将其中部分原始股以人民币60余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二被告人后被查获,涉案赃款物已部分扣押,部分赃款被挥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段某违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段某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第52条、第53条、第64条、第224条之一,对被告人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第52条、第53条、第64条、第69条、第77条、第224条之一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段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撤销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刑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对其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的,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物品的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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