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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伪造的博士生简历骗取工作进而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

发布时间

2016-03-22

  【裁判要旨】
  以伪造的博士生简历骗取工作进而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诈骗罪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5]二七刑初字第427号(2005年5月23日)
  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郑刑一终字第139号(2005年7月8日)

  【案情】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志刚,男,系农民。
  2004年11月14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参加国家人事部在北京举办的“全国第六届高级人才洽谈会”,被告人刘志刚来到该洽谈会,以刘育豪之名向航空学院谎称自己是北京大学在读博士生,将于2005年7月毕业,并提交了其编造的个人工作经验、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英语水平等简历。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被告人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为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其学院工作,决定让被告人刘志刚于毕业前即可上班。被告人刘志刚于2004年12月份到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上班,该院按“博士生”待遇付给被告人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的工贫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被告人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生,要进一步提高待遇为由,不断向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被告人刘幕刚未在北京大学读博士,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2月2日被告人刘志刚再次向该院提出上述待遇时被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40 630元和分配给他的住房钥匙一套,已发还被害单位。
 
  【审判】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志刚犯诈骗罪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志刚及其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刘志刚的行为是一般民事欺诈,不构成诈骗罪。经当庭查证,被告人刘志刚主观上具有骗取被害单位钱财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方法,以虚假“在读博士生”身份,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公共钱财,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刘志刚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志刚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责令被告人刘志刚退赔被害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济损失5370元。
  被告人刘志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郑州市和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志刚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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