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盖银行印章虚构银行存款骗取他人现金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盖银行印章,虚构银行有高额利息存款进而骗取他人现金,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田亚平,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原系中国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建东支行橡胶坝分理处出纳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3年8月6日被逮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田亚平犯贪污罪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9年8月至2002年1月16日,被告人田亚平采用自制“高额利率定单”,再盗盖单位储蓄业务专用章、同班业务人员印鉴,对外虚构银行内部有高额利息存款的事实的手段,共吸纳亲朋好友等人现金90.1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购买、装修房屋等。2002年9月7日,田亚平主动到平顶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积极退赃41.4万元。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亚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制“高额利率定单”,再盗盖单位储蓄业务专用章、同班业务人员印鉴,对外虚构银行内部有高额利息存款的事实的手段,骗取亲朋好友现金90.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田亚平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3年11月17日判决:被告人田亚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田亚平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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