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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患病的直系亲属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

2016-03-31

  【裁判要旨】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自杀是指个体在复杂心理活动作用下,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帮助患病的直系亲属自杀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该行为发生在家庭直系亲属中,且系在被害人产生轻生念头后行为人提供帮助,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亦相对较轻,因此应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情形。
  被告人邓明建,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逮捕。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邓明建犯故意杀人罪,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邓明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邓明建的辩护人基于以下理由建议法庭对邓明建从宽处罚:邓明建的犯罪动机具有一定特殊性;邓明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具有认罪、悔罪情节,且系初犯,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明建是被害人李术兰之子。李术兰于1991年前后身患脑中风致右半身不遂,后经治疗病情有所缓解,但1996年前后病情再次复发,并伴有类风湿等疾病导致手脚疼痛、抽筋。除了邓明建外,李术兰还生有3名子女,但一直是由邓明建照料李术兰的生活起居,并负责李术兰的求医诊疗。李术兰不堪忍受长期病痛折磨,曾产生轻生念头。2010年4月,邓明建父亲病故后,邓明建因家庭经济拮据需要依靠打工维持生计,遂将李术兰从四川老家带到广州市番禺区租住处加以照顾。其间,李术兰因病情拖累多次产生轻生的念头。2011年5月16日9时许,李术兰请求邓明建为其购买农药。邓明建顺从李术兰的请求,去农药店购得两瓶农药,并将农药勾兑后拧开瓶盖递给李术兰服食,李术兰喝下农药即中毒身亡。后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赴现场查验尸体时发现死因可疑,经初步尸检后认为死者死于有机磷中毒,遂将邓明建带回派出所调查,邓明建如实交代了以上犯罪事实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明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农药能毒害生命,出于为母亲李术兰解除病痛,在李术兰的请求之下,帮助李术兰服用农药结束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邓明建上述犯罪行为发生于家庭直系亲属之间,且系在被害人产生轻生念头后积极请求情况下所为,故其犯罪行为应当与普通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行为相区别。邓明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亦相对较轻,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情形,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同时,邓明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和具体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邓明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悔罪态度以及众多亲友联名求情等因素,决定对邓明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邓明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邓明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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