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聚众拦截构成妨害公务罪
【裁判要旨】
《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 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聚众拦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毁损。行为人的行为妨碍了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的公务行为,并同时造成了公务财物的毁损,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是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及待定条件下红十字会 的职责活动,对行为人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江世田,男,1949年8月13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1999年7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学栈,男,1967年8月出生,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1999年4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海兵,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1998年2月13日被逮捕。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江世田、黄学栈、黄海兵犯抢劫罪,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9年11月间,被告人江世田与张信露(在逃)等人合伙购买了yj14型卷烟机和yz23型接嘴机各1台用于制售假烟。同年12月9日,张信露得知诏安县打假队将要查处的风声,即告知江世田。江世田于当晚组织被告人黄学栈和江传阳(在逃)等人将上述两台机器搬到2辆农用车上,转移到诏安县岭下溪二级电站暂放。同月10日上午,云南省公安厅、诏安县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工商局、县技术监督局、县烟草局等单位组成的联合打假车队,在诏安县岭下溪二级水电站查获了3辆农用车装载的2台制假烟机及另一台接嘴机。张信露与被告人江世田得知后,即以每人50元报酬聚集数百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在诏安县霞葛镇庄溪桥头拦截、围攻打假车队,将查扣的载有制假烟机器的农用车上的执法人员董金坤等人拉出驾驶室进行殴打。被告人黄学栈与江传阳等人乘机开走3部农用车。随后,张信露与被告人江世田又聚集鼓动黄学栈、黄海兵等一群人,四处寻找打假队的摄像,照相资料,欲毁灭证据。后在诏安县烟草局闽e40957号工具车发现trv-240摄像机、奥林巴斯牌照相机时,张信露带头用石头砸破车门玻璃,抢走并砸坏摄像机和照相机,执法人员进行制止时,遭到被告人黄海兵等人殴打,直至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时才逃离。被劫走的3辆装有制假烟机器的农用车于同年12月14日被追回。经法医鉴定,执法人员董金坤等人的伤情为轻微伤。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江世田、黄学栈、黄海兵在张信露的组织指挥下聚集参与拦截打假车队,打伤执法人员,哄抢被依法查扣的制假烟机器及损毁打假证据资料、器材,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世田既是机主,又在哄抢中起煽动、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全案负责,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学栈虽被纠集,但在哄抢转移机器时积极主动,起骨干带头作用,是主犯,但其地位作用稍次于江世田;被告人黄海兵被纠集后参与哄抢损毁摄像照相资料、器材、小货车、殴打执法人员,同属主犯,但其作用及地位稍次于被告人黄学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判决:被告人江世田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学栈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海兵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江世田、黄学栈、黄海兵均以原判定性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各被告人参与聚众拦路将被诏安县打假队查扣的装载着卷烟机和接嘴机的3部农用车强行开走,砸破打假队的工具车车窗玻璃,抢出录像机和照相机,损坏录像机,取走录像带;打伤打假队员3人致轻微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江世田、黄学栈、黄海兵明知打假队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而聚众拦截、打伤打假队员,强行开走被查扣装载用于制造假烟机器设备的车辆,打破车窗玻璃,抢走拍摄的录像带和照相机,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情节严重。上诉人江世田积极参与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围攻打假车队,打伤打假队员,抢走录像带和照相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黄学栈被纠集参与犯罪,开走装载制假机器,行为积极,亦系犯罪中之主犯。上诉人黄海兵积极参与犯罪活动,参与围攻殴打打假队员行为,但系从犯。原判对各上诉人定聚众哄抢罪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不符,量刑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江世田、黄学栈、黄海兵的一审刑事判决;上诉人江世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人黄学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诉人黄海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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