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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盗窃罪男子刑期折抵被错算11天,海南检察机关依法纠正

发布时间

2016-04-20

  若按纠正后的服刑期限,4月13日,是犯了盗窃罪的陈某应予释放的日子。如果不是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驻监检察官的“火眼金睛”,陈某可能还会被多羁押11天。据海南省检察院官方微信号消息,这起法院判决刑期计算错误的案件,此前经检方依法监督,已予纠正。

  2015年12月,海南检察院第一分院驻琼山监狱检察人员在同服刑人员陈某谈话时发现,陈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11天羁押期未计入刑期,属刑期计算存在错误,随后向院领导汇报,请求刑事执行检察处安排专人调查。

  检察院经询问公安办案人员,调阅相关案卷档案,并与当初羁押陈某的广西玉林市第二看守所联系,最终查证核实:陈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在广西兴业县太平山镇被抓,同日被移送玉林市第二看守所关押。同年10月24日,陈某被移押到海南省保亭县公安局,次日对其刑事拘留。

  2015年5月4日,保亭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但判决中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陈某在广西玉林市第二看守所被羁押的11天折抵相应刑期。被纠正后,陈某的刑期应是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

    (新闻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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