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马成律师2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刑事案例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侵吞国有资产构成贪污罪

发布时间

2016-04-20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该罪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国有资产的,构成贪污罪。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沈国伟
  上海市电力公司系国有企业(法人),沪北供电公司系其分支机构。被告人沈国伟自2002年12月起,先后担任沪北供电公司市场部电费账务组账务员、市场开发组营销员、市场开发组组长、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专职等职,负责收取沪北供电公司相关客户单位的电费。2004年2月至2007年12月间,沈国伟利用职务便利,以收缴电费为名,采用收取福德公司、上海乐凯纸业有限公司、上海绿新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联畅化学纤维厂、上海晶宝铜箔有限公司、上海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欣丰卓群电路板有限公司等单位向沪北供电公司缴纳的电费采取不入账的方式,将截留的主要款项用以赌博、小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套取现金等。至2007年12月案发,沈国伟的上述行为共计造成沪北供电公司损失5 774 801.33元。2007年12月14日,沪北供电公司有关领导找被告人沈国伟谈话,沈国伟交代了涉案部分事实后逃逸至澳门。同月22日,沈国伟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国伟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沈国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均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沈国伟犯贪污罪的定性不当,沈国伟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国伟在担任国有企业沪北供电公司电费账务组账务员、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专职等职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收取沪北供电公司相关客户单位电费的职务便利,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方法,截留福德公司等多家单位缴纳的电费后个人花用,侵吞沪北供电公司577万余元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沈国伟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沈国伟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沈国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沈国伟以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沈国伟又书面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沈国伟撤回上诉。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深圳缓刑辩护律师深圳刑辩大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