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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收养子女提供便利收取费用构成贩卖儿童罪

发布时间

2016-04-21

  【裁判要旨】
  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送养与拐卖居间行为的区别为,为他人送养居间介绍或者为他人收养居间介绍,没有任何牟利行为(正当劳务费除外)。而行为人虽为他人收养子女牵线搭桥,但其除收取抱养者给付的报酬外,还通过“抱养费”暗中非法获利,明显具有通过倒卖儿童非法获利的目的,不属于送养型居间介绍,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如珍,女,1980年8月2日出生,原系河南省桐柏县安棚乡卫生院医生。2012年5月15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逮捕。
  被告人卢康涛,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原系河南省桐柏县安棚乡卫生院医生。2012年5月19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逮捕。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卢康涛、孙如珍犯拐卖儿童罪,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孙如珍、卢康涛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以孙如珍、卢康涛的行为属于为送养子女居间介绍,二被告人系从犯,且认罪态度好等为由,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永才、赵兰香夫妇欲抱养一女孩,并托亲友帮助联系。2011年年初,被告人孙如珍从郑德晓处得知此事。同年12月,朱广纪的妻子孟祥玲来到孙如珍所在的河南省桐柏县安棚乡卫生院妇产科做产前检查。朱广纪夫妇因已生育3个女儿,得知胎儿系女孩后,欲放弃胎儿。孙如珍当即表示孩子出生后其可帮助联系收养人。2012年3月29日,孟祥玲生下一女婴,朱广纪遂与孙如珍联系,约定朱广纪夫妇委托孙如珍送养女婴,并收取送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万元。孙如珍通过郑德晓等人与张永才夫妇取得联系,双方约定由张永才夫妇抱养女婴,并支付抱养费3万元。同月31日,孙如珍与丈夫被告人卢康涛经商议后来到朱广纪家,交给朱广纪夫妇2万元,将女婴抱走。后二被告人与张永才夫妇一起到舞阳县人民医院为婴儿检查身体。婴儿被检查后,张永才夫妇表示满意,便交给自称系婴儿舅舅的卢康涛3万元,另给了孙如珍700元介绍费,将女婴抱走。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如珍、卢康涛以共同出卖为目的,拐卖一名女婴,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当惩处。经查,二被告人先给付朱广纪2万元,后收取张永才夫妇30700元,明显具有通过倒卖儿童非法获利的目的,不属于居间介绍,故辩护人所提孙如珍、卢康涛的行为属于为送养子女居间介绍的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孙如珍单独与张永才夫妇、朱广纪分别联系并商谈“抱养费”,卢康涛未参与上述关键犯罪环节,故孙如珍系主犯,卢康涛系从犯。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以及积极退赃等情节,对孙如珍可以从轻处罚,对卢康涛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孙如珍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被告人卢康涛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孙如珍、卢康涛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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