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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配偶签名骗取离婚登记并与他人登记结婚

发布时间

2016-04-21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行为人伪造配偶签名骗取离婚登记,并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自诉人桥本郁子,女,日本国国籍,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日本国京都市下京区大宫通花屋町下大宫二丁目585番地。
  被告人桥本浩,男,日本国国籍,1960年7月13日出生,暂住中国上海市古井路38弄180号1201室。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自诉人桥本郁子以被告人桥本浩、陈丽莎犯重婚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自诉人桥本郁子诉称:被告人桥本浩通过伪造签名、印章等非法手段骗取离婚登记,在与桥本郁子婚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又与陈丽莎在中国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后桥本郁子撤回了对陈丽莎的控诉。
  被告人桥本浩对自诉人桥本郁子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没有异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桥本浩与桥本郁子于1990年10月1日在日本国京都市南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二女,桥本浩在福井县敦贺市开设儿科医院。2004年5月,桥本浩认识了在敦贺市工作的中国籍女子陈丽莎,双方交往密切。2005年11月,桥本浩向京都家庭裁判所申请调解离婚未果。2007年3月5日,桥本浩在桥本郁子未到场的情况下以协议离婚的形式在向福井县敦贺市长申报离婚登记的文书上伪造桥本郁子的手写签名,还伪造证人桥本浩之父、桥本郁子之父的手写签名,骗取了离婚登记。同月7日,敦贺市政府向桥本郁子送达离婚登记通知,桥本郁子于同月12日向京都家庭裁判所提起该离婚无效的调解申请。京都家庭裁判所认为,桥本浩向敦贺市长提交的离婚申报专用纸上载有的桥本郁子署名系伪造,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于同年9月4日判决2007年3月5日向福井县敦贺市长申报的桥本浩与桥本郁子的离婚无效。桥本浩虽经公示送达被传唤出庭,但在该案口头辩论日并未出庭。2007年10月3日,桥本郁子依据该判决恢复在桥本浩户籍登记中与桥本浩的夫妻关系。2008年3月13日,桥本浩以诉讼时人在中国未被及时告知为由,向大阪高等裁判所上诉,要求撤销京都家庭裁判所判决,大阪高等裁判所认为桥本浩属于因可归责的事由导致未能遵守上诉期限,上诉期限已过,于同年8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
  2007年6月13日,桥本浩与陈丽莎在中国重庆市登记结婚,并经重庆市公证处公证后,向上海日本国总领事申请将陈丽莎登记于桥本浩日本国户籍中,陈丽莎为桥本浩配偶身份。桥本浩与陈丽莎在中国工作和生活并育有一子,于2008年10月30日起租住于上海市古井路38弄180号1201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被告人桥本浩伪造配偶桥本郁子的签名骗取离婚登记并与陈丽莎在中国登记结婚,桥本浩之行为系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依法构成重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桥本浩与陈丽莎的婚姻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桥本浩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桥本浩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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