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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霍山判决新司法解释后首案:贪7.9万判6个月罚10万

发布时间

2016-04-22

  4月20日,安徽省霍山县法院审理了霍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苏昌承贪污案,苏昌承被控骗取国家新农合补助资金7.9万余元,当庭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该案系霍山县法院在《“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判决的首起贪腐案。

  据霍山县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苏昌承在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工作期间,购买虚假的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及住院发票等资料,利用负责新农合医药费用补偿审批和结算业务的职务便利,向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销虚假医疗费用,先后三次骗取国家新农合补助资金共计7.9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苏昌承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苏昌承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出庭公诉人结合苏昌承具有自首及提起公诉前退赃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发表了量刑建议,辩护人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提出了辩护意见。

  4月18日施行的“两高”新司法解释被专家解读为加大了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财产剥夺的力度,在加大没收、追缴贪污受贿犯罪所得的基础上,还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

  “两高”新司法解释适用于苏昌承的条款有第1条和第19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

  法庭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及量刑建议,鉴于苏昌承具有自首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据上述“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当庭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苏昌承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宣判后,苏昌承表示服判、不上诉。

    (新闻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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