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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基站致使周边范围内手机通信中断

发布时间

2016-04-25
  【裁判要旨】
  “伪基站”是一种高科技仪器,能够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短信。“伪基站”在运行时,会对公共频率资源形成干扰,对公共秩序形成破坏。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使用“伪基站”进行广告宣传,致使周边范围内手机通信中断,已经对公共通信安全造成了破坏,因此,应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被告人郝林喜,男,1982年5月1日出生,个体经营户。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逮捕。
  被告人黄国祥,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无业。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逮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郝林喜、黄国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郝林喜、黄国祥对指控j事实均无异议。郝林喜、黄国祥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的目的是为特卖会做广告宣传,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故意,其行为仅在有限的时空范围内对部分移动电话使用者造成影响.并未对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破坏;二被告人曾因违法使用“伪基站”被行政机关处罚,仍继续使用,其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郝林喜系推销人员,案发前购买了两套“伪基站”设备用于广告宣传。2013年9月9日至11日,郝林喜租赁上海市喜来登太平洋大饭店场地,举办皮鞋、箱包特卖会。为提高销量,郝林喜雇用其亲戚被告人黄国祥驾车携带一套“伪基站”设备,为特卖会做广告宣传。该设备占用中国移动上海公司gsm公众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频率,并发射无线电信号,截断一定范围内移动电话的正常通信联系。9月11日,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当场对黄国祥进行查处,没收了“伪基站”相关设备。同年10月初,郝林喜租赁上海市西藏大厦万怡酒店、京辰大酒店场地,举办皮鞋、箱包特卖会,继续雇用黄国祥使用上述方法做广告宣传。经中国移动上海公司测算,10月10日和11日因郝林喜、黄国祥使用“伪基站”设备,周边用户通信中断约14万人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林喜、黄国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在共同犯罪中,郝林喜提起犯意,纠集黄国祥作案,系主犯;黄国祥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郝林喜、黄国祥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郝林喜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被告人黄国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郝林喜、黄国祥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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