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网站积分并兑换现金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明知网站积分兑换系统存在的漏洞,采用反复兑换积分的手段窃取积分,后又兑换成现金,网站的积分由于可以兑换成现金而具有财产利益,行为人在兑换积分时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而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3)湖吴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2013年6月4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伟。
2012年1月12日13时至16时许,被告人梁伟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华西村的租房内,利用湖州市名特优农产品快购有限公司农民巴巴网站积分兑换系统漏洞,采用反复兑换积分的手段,窃取农民巴巴网站积分31802000分,后在支付宝网站转兑成人民币318000元。之后,梁伟心生悔意,遂于当晚23时12分给“农民巴巴”网站客服邮箱发了一封“道歉信”,说明事件情况,告知系统存在漏洞,并表示会配合网站将积分归还。但被告人梁伟将上述款项提现后,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之后便一直无法联系上。案发后,318000元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被告人梁伟的行为表示谅解。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伟犯盗窃罪,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结果】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梁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梁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发还被告人梁伟。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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