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并使用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
购买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行为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并使用,数额较大的,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顺发,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00年3月27日被逮捕。
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合川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顺发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向合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顺发辩称,其只是持有假币,使用的是甲等人。
合川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1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顺发与乙、丙从贵州省遵义市乘火车到重庆的途中,被告人张顺发购得总面额一万余元的假人民币。同月14日到达重庆甲住处后,被告人张顺发向甲、乙、丙提出到合川用假人民币买商品来换取真人民币。甲等人均同意。同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张顺发与甲、乙、丙乘车到合川市沙鱼镇五村村民罗华珍商店,由甲用一张面额100元的假人民币购买红梅香烟一包,获取真人民币95元。嗣后,被告人张顺发一伙又到周坤商店,仍由甲用一张面额100元的假人民币购买挂面时,被店主周坤和村民林春识破。林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后,公安民警赶来将被告人张顺发一伙抓获,分别从被告人张顺发和乙、甲身上搜查出面额100元的假币91张、2张、1张,加之他们丢弃在地的面额100元的假币13张及在被害人罗华珍处提取的1张,总计108张。经中国人民银行合川市支行鉴定均为假币。
合川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顺发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因被告人张顺发在贵州至重庆的火车上购买假币后伙同他人予以使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条关于"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其行为应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法院依法予以变更。鉴于被告人张顺发案发后尚能坦白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顺发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顺发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宣判前,合川市人民法院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甲、乙、丙明知是假币而参与使用,涉嫌购买假币罪共同犯罪,建议依法予以追诉。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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