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盗窃单位现金的行为是否必然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秘密取得单位现金的行为要构成盗窃罪,需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就不应成立盗窃罪。但是因为犯罪对象——现金的特殊性,其一旦移转占有,所有人即丧失其所有权。因此行为人盗窃单位现金的行为,如果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其“暂时借用”的主观目的,就成立非法占有,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行为人即构成盗窃罪。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3年8月,被告人范军在饶平县三饶镇永丰源陶瓷有限公司任会计时,因赌博“六合彩”欠下赌债,遂萌发利用公司发放员工工资时,窃取现金的念头,并准备了一把钥匙。 8月8日中午,范军乘公司无人之机,窜入财务室,用准备好的锁匙打开财务室中存放工资.的文件橱,从文件橱内信封中盗走员3232资现金共计人民币174329元,后携款潜逃。案发后,范军及其亲属退清全部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案后能主动退清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应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范军辩解称:定我盗窃现金不对,我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锁匙是我平时使用过的,我有投案自首的事实,要求从轻处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范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当,范军的行为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取得工资款的,并不是秘密窃取,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范军案后认罪态度好,且退清全部赃款,有自首情节,请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3年8月,被告人范军在饶平县三饶镇永丰源陶瓷有限公司财务室工作时,因参与“六合彩”赌博欠下赌债,遂萌发利用该公司发放员工工资之机,窃取现金的念头,并准备了一把钥匙。同月8日中午,范军乘无人之机,窜人该公司财务室,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财务室中存放工资的文件橱,从中盗走该公司准备用于发放员工工资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74329元,后携款潜逃。案发后,范军及其亲属退清全部赃款,永丰源陶瓷有限公司出具申请书,申请对范军给予从宽处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失主刘某丰陈述,证实2003年8月8日,其将工资款17.4万元放在文件橱里。当天中午2时许,会计曾某求打电话说那17.4万余元失窃了。其闻讯马上赶到办公室,并立即报警。其认为该工资款是被其公司的范军盗走的。案发后其叫范军的老乡去叫范军将钱拿回来。范军偷钱后过了几天,主动汇了15.9万元还他,后来还叫他老乡还了2000多元,余下的在范军被抓后由他老婆全部退还给公司。
证人曾某求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11时多,其和公司财务室的张某迎、邱某丽一起将39.1万元的工资放进财务室文件橱里。当天下午2时许,其上班后打开财务室文件橱准备发工资时,发现橱里的装钱的信封被人抽掉一部分,经清点发现共失窃人民币174329元。同月21日,其公司收到范军汇来的人民币15.9万元。
证人黄某卿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9时他们将工资款放进公司财务室,这些工资款由公司财务主管曾某求主管。当天下午上班后,曾某求发现这些工资款被盗去约18万元。该公司员工范军当天下午没有到公司上班,也一直无露面。
证人陈某贤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2时许,她们准备拿出工资款发给公司工人时,发现少了17多万元,而同事范军也不见了。后在公司四楼范军的宿舍抽屉里发现范军一张留言,主要内容是范军自称赌“六合彩”欠下赌债,为还债只好“出此下策”。
证人詹某琴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1时45分,其上班后听说财务部发生失窃,17多万元工资被盗。其听后打开监控录像,查到在当天公司的休息时间里,只有范军一人出入公司办公楼。案发当天下午4时多,其带公安同志到范军宿舍,后在宿舍里发现范军写给刘某丰的留言,内容大意“其因赌博‘六合彩’而输钱才出此下策,要求刘某丰低调处理”。
证人詹某场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2时许,只有范军一人骑着自行车出去。
证人余某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中午,其应范军的要求,开摩托车载范军搭车离开三饶。当天下午,瓷厂老板刘某丰打电话告知范军偷了该厂员工工资一事,叫其劝范军把钱拿回来。事后刘某丰拿了范军从南昌汇来的汇款单给其看(范军大概汇了16万元左右)。余某成还证实事后其有替范军还2000元给刘某丰。
证人张某琴证言,证实在家人的劝说下,范军回到江西十多天后,就寄了15.9万元还给永丰源陶瓷有限公司,后又交代老乡余某成还给该公司2600元。到了2006年11月16日,其把剩下的12729元还给永丰源陶瓷有限公司。
现场勘查笔录证言,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还拍摄了现场相片、制作了现场图。
本宗犯罪现场图、现场相片。
被告人范军身份证复印件。
中国农业银行的联行来账凭证复印件,证实刘某丰于2003年8月21日收到范军汇来的人民币15.9万元;收款收据证实永丰源陶瓷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收到范军家属交来的人民币12729元。
申请书,证实永丰源陶瓷有限公司请求公安机关对范军给予从宽处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范军供述作了与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范军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盗窃特别巨大,按刑法规定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但鉴于其属偶犯,作案手段一般,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能及时将绝大部分赃款退还给失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家属又代其将余下的小部分赃款退还给失主,失主也出具申请书请求对范军给予从宽处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对范军在十年以上量刑,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但范军又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范军在法定刑以下予以减轻处罚。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范军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没有提出抗诉,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3年8月,被告人范军在广东省饶平县三饶镇永丰源陶瓷有限公司财务室工作时,因参与“六合彩”赌博欠下赌债,遂萌发利用该公司发放员工工资之机,窃取现金的念头,并私自配了一把钥匙。同月8日中午,范军乘无人之机,潜入公司财务室,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财务室中存放工资的壁橱,壁橱内存放有该公司准备用于发放员工工资的现金39.1万余元,范军从中盗走人民币174329元。返回宿舍后范军写下留言,携款逃离现场。回到原籍江西,经家人劝说,范军告知公司老板刘某丰盗窃事实并道歉,于2003年8月21日偿还赃款15.9万元,后通过同乡余某成偿还2600元。2005年 11月9日,范军在福建漳平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范军归案后,其家属代为偿还赃款12729元。因范军及其亲属退清全部赃款,永丰源陶瓷有限公司出具申请书,申请对范军给予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军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范军属偶犯、初犯,积极认罪悔罪,已还清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大,对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06)饶刑初字第24号认定被告人范军犯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刑事判决。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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