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软件正版证明标签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旨】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软件正版证明标签具有使用价值,且该标签及其附着的序列号是软件公司耗费相应人力、物力、财力制作而成,包含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并具有可支配和可流通属性。因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软件正版证明标签,侵犯了公司基于该软件正版证明标签所享有的财产权益,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张以伟于2009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6月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以伟系上海锐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翔公司)员工。2010年9月,锐翔公司安排被告人张以伟至联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芯公司)担任保安。2010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树华向被告人张以伟提议,到联芯公司盗窃该公司计算机机箱上的序列号标签。被告人张树华遂从苏州赶至上海,并于同月22日凌晨与被告人张以伟一起进人联芯公司,由被告人张以伟使用门禁卡打开办公室房门,被告人张树华使用牙签将标签刮下,窃得联芯公司dell等品牌计算机机箱上微软正版证明标签(以下简称coa标签)189张。嗣后,被告人张树华将上述coa标签带回苏州欲伺机销售。
11月24日,被告人张树华伙同被告人张海东从苏州赶至上海,并于同月25日凌晨与被告人张以伟一起进入联芯公司,由被告人张以伟使用门禁卡打开办公室房门,被告人张树华、张海东使用牙签将coa标签刮下,窃得联芯公司dell等品牌计算机机箱上的coa标签190张。嗣后,被告人张树华将上述coa标签带回苏州欲伺机销售。
案发后,被告人张以伟、张树华的家属将上述379张coa标签退给锐翔公司,2010年12月6日,公安机关扣押上述标签。
经微软公司比对,上述379张标签中,有5张在微软公司数据库中没有相应信息,18张部分信息模糊不清,其余356张coa标签均系微软正版操作系统的标签。以dell等品牌计算机公司销售裸机与销售带coa标签的计算机之间的差价计算,上述356张标签价值约合人民币106 42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以伟、张树华、张海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其中被告人张以伟、张树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海东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以伟、张树华、张海东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树华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以伟、张海东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以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以伟、张树华、张海东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以伟、张树华的家属已将被窃的标签退交公安机关,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三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被告人张海东认为不带有标签的计算机与带有标签的计算机的差异并非是标签的差异,而是软件的价格差异。被告人张以伟、张海东的辩护人辩称,coa标签只是附件,其主要的功能标明是标签上的序列号,不能简单地以差价定coa标签的价格。被告人张树华的辩护人认为标签不能单独出售,单独的标签不具备价值,不能以不带有标签的计算机与带有标签的计算机的价值差异来计算本案的盗窃金额;其次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以伟、张树华、张海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其中被告人张以伟、张树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海东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树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以伟、张海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以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三名被告人均系自首;涉案赃物亦已扣押在案。综上,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以伟、张树华、张海东均予以减轻处罚,并依法对被告人张海东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以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张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张海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四、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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