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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发布时间

2016-05-16

   【裁判要旨】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外,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构成共同犯罪。据此,多名行为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的,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并根据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予以处罚。
  2008年12月至2009年6月间,被告人段某、陈某、徐某、王某、张某在“赤裸中国”网站从事网络管理工作。经勘验并鉴定,在“赤裸中国”网站内提取大量淫秽图片及淫秽视频文件。其中,被告人段某自2009年1月至6月间,在“赤裸中国”网站使用“美图区主管”的管理账户,通过筛查主题帖和回复贴,监督“美图区”下设子版块版主的工作情况等方式,对“美图区”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经勘验并鉴定,在“赤裸中国”网站“美图区”版块内提取淫秽图片2700余幅。被告人陈某自2009年2月至6月间,在“赤裸中国”网站使用“影视区主管”的管理账户,通过筛查上传主题帖和回复帖,监督“影视区”下设子版块版主的工作等方式,对“影视区”进行日常管理。经勘验并鉴定,在赤裸中国网站“影视区”版块内提取淫秽视频文件80余部。被告人徐某自2009年3月至6月间,使用“topren”的管理账户,通过筛查回复帖的方式,对“美图区”版块下设的子版块进行日常管理。经勘验并鉴定,在其中一个子版块提取淫秽图片600余幅。被告人王某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6月间,使用“盗摄区管理”的管理账户,在“美图区”版块下设的子版块担任子版主并从事管理活动。经勘验并鉴定,在其中一个子版块提取淫秽图片800余幅。被告人张某自2009年4月至6月间,在“美图区”版块下设的子版块担任子版主并从事日常管理活动。经勘验并鉴定,在其中一个子版块提取淫秽图片800余幅。
  2009年6月18日,被告人段某、徐某、王某、张某被抓获,并从被告人徐某处起获电脑主机1台、从张某处起获电脑主机1台(均扣押在案)。被告人陈某于2009年6月24日被抓获,并从陈某处起获笔记本电脑1台(现扣押在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陈某、徐某、王某、张某,在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网站上参与管理工作,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传播淫秽物品过程中,五被告人的作用相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予以处罚。一审法院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61条,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1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1个月、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在案扣押的电脑主机2台、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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