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刑事责任认定
【裁判要点】
对于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行为,在定罪时应重点界定该工业废水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污染物范围,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在量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当限制缓刑的适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环刑初字第0003号(2013年10月10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峰、马正勇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9月间,被告人王文峰对在江阴市周庄镇华宏村江阴市高宏贸易有限公司内租用油罐做煤焦油生意的刁胜先谎称其在污水处理厂有关系,可以帮刁胜先处理煤焦油分离废液,二人约定每吨处理费用为人民币(下同)180元。同年12月25日,刁胜先委托王文峰处理油罐内的煤焦油分离废液。同月26日下午,王文峰租用被告人马正勇驾驶的槽罐车,至刁胜先处装载了煤焦油分离废液30.24吨。随后,王文峰又指使马正勇将槽罐车开至其事先踩点确定的倾倒地点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皋岸村江阴市周涛涤塑有限公司东侧的冯泾河北支浜岸边。当晚21时许,王文峰、马正勇趁无人之际,将30.24吨煤焦油分离废液倾倒入江阴市冯泾河北支浜内,致使冯泾河北支浜及相连的冯泾河河水大面积被污染。
江阴市环保局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根据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应急处置方案,对该污染事件进行了筑坝拦截、调水稀释、活性炭吸附、污水处理、污泥清淤、干化焚烧等相应处置,处置费用共计6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文峰的家属自愿代为赔偿1万元,被告人马正勇自愿赔偿5万元。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专家论证分析认为,煤焦油分离废液中含有大量的挥发酚和油类物质,,还有大量的氨氮、硫氰化物、氰化物、各种单环或者多环芳香族化合物和杂环有机化合物,属于较难处理的工业废水。由于流入冯泾河的废液较多,该次污染事件除应急处置费用外,还对流域局部的水环境、饮水安全、农业浇灌等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造成了不可估量的间接损失,全面消除这些影响所需费用远高于应急处置费用。
【裁判结果】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澄环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文峰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马正勇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文峰、马正勇违反国家规定,向河水中排放危险废物3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文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正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王文峰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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