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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将上市公司资金无偿交他人使用,造成损失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

2016-05-25
   【裁判摘要】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利于上市公司,并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等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必须是因为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本罪。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忠信,系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丰农业)、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种业集团)、陕西人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达集团)、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原(以下简称人达农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又系陕西杨凌沙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凌沙苑)监事。
  人达农业和杨凌沙苑是人达集团的子公司,王忠信既是人达农业和杨凌沙苑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也是人达集团的法定代表人。秦丰农业是由种业集团控股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陕西省国资委选定人达农业对种业集团和秦丰农业进行重组,2005年12月,王忠信被选举为秦丰农业的董事长,2006年2月,人达农业以其自有的一万余亩林地使用权注资种业集团,成为种业集团控股股东,王忠信亦被选举为种业集团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了种业集团和秦丰农业。2006年3月13日,秦丰农业的下属子公司陕西秦丰向日葵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丰向日葵)和杨凌沙苑签订了虚假的《国产油葵g101种子预约生产合同》,约定秦丰向日葵委托杨凌沙苑繁殖国产油葵g101种子,秦丰向日葵向杨凌沙苑支付“育种款”。合同签订后,从2006年3月至2007年9月,王忠信指使财务人员从秦丰农业下属子公司秦丰向日葵、陕西秦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秦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杨凌秦丰农资营销有限公司以支付“育种款”为由,向杨凌沙苑账户转移资金9,270,582.44元,除案发时杨凌沙苑账内剩余的492,370.11元、为秦丰农业支付赞助费、工程费等费用共计751,280.10元,代种业集团支付审计费、职工工资2,016,522.10元外,王忠信指使财务人员将其余6,010,410.11元无偿提供给人达集团、人达农业、杨凌沙苑等公司和个人使用。案发后,占用款项均未追回。

   【审判结果】
  西安中院认为:被告人王忠信身为上市公司秦丰农业的董事长,利用职务便利,将上市公司资金无偿交给人达农业、人达集团、杨凌沙苑使用,还给个人用于交纳房贷、物业费等,所用款项用途均与秦丰农业无关且未归还,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忠信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并与其所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忠信以其没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构成此罪为由,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忠信身为上市公司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无偿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且没有追回,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对于其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王忠信在侦查阶段供述是为了寻找安全账户或为了给秦丰农业贷款,将资金转人杨凌沙苑需要合理的借口和理由才签订的这个合同,承认合同是未履行的虚假合同。此供述也得到证人孙轩瑞、刘少勇、冯琪、张学勇、王军、王忠民、全中海证言和有关书证印证。且资金转到杨凌沙苑后,实际上也没有被用于制种生产。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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