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辩诉交易暨律师刑辩专业化发展论战”在深圳大学举办
检察官给出一个刑期条件,被告人如果肯认罪就有可能获得较低的刑期,如今我国检察机关正在探索建立“认罪、量刑协商机制”。但这会带来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冲突吗?本月21日,由深圳大学法学院、深圳市律协、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中国式辩诉交易暨律师刑辩专业化发展论战”在深圳大学举办,法律界大咖们对此展开了激辩。
观点交锋
观点1
会带来效率和公正的冲突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勃介绍,在美国、加拿大等国,辩诉交易颇为盛行,95%以上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这个办法解决的。不过,即使是辩诉交易的支持者,也承认辩诉交易制度会带来某些混乱,“是自由和法律程序的代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辩诉协商存在差异,我国实行辩诉交易制度未必能达到应有的目的。
深圳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蔡华表示,辩诉交易虽然有利于将大量的司法资源集中在处理争议较大的案件,但是从司法的效益方面来考虑的制度,可能会带来效率和公正的冲突。
观点2
有利于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全国“十佳公诉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主任检察官张孟东则不同意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等同于“辩诉交易”。他认为,这是一种辩诉协商机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有利于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张孟东说,以深圳为例,2015年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和受理审查起诉均超过3万人大关,超过全省六分之一,超过广州、北京,接近上海,而深圳的办案人数约为广州的三分之二、北京的三分之一,只能谋求机制创新。
张孟东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走向,首先是要树立“慎刑恤罚、尊重生命”的司法理念,然后是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和刑辩律师的权利保障,最后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质公正,彰显司法公信力。
观点3
可形成控辩双方真正的对抗
全国知名刑辩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青松认为,目前积极参与讨论和推行该项制度的是公检法权力机关,律师好像只是围观者的角色。律师应当从这种角色定位中跳出来,主动参与司法改革,发出自己的声音。辩诉协商应当是公诉人与辩护人之间的协商,而非被告人与公诉人之间的协商,这样才能避免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避免使辩诉协商制度带有威胁意味。
他还认为,认罪、认罚协商制度必然会对律师的职业业态产生影响,将促使律师工作业态改变,律师地位提高,形成控辩双方真正的对抗;同时将促进庭审的实质化,进一步落实以庭审为中心的理念。
名词解释
认罪协商
“辩诉交易”是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司法制度。通俗地讲,就是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使得检察官、法官可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
我国司法界近年出现的“认罪认罚从宽”“轻案认罪协商程序”,都有“诉辩交易”的影子。今年2月14日,最高检对外公布将探索建立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
(来源: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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