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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宁波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洪嘉祥犯受贿罪一审获刑11年

发布时间

2016-05-26

  法制网绍兴(浙江)5月24日电 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史建发 由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原中共宁波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洪嘉祥(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洪嘉祥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洪嘉祥,1960年生,曾任慈溪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慈溪市市委书记、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宁波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2014年12月2日,浙江省纪委对洪嘉祥立案调查并采取“双规”措施,2014年12月29日,省纪委将该案移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日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洪嘉祥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2015年1月10日对其依法逮捕,2015年9月2日提起公诉,2015年11月24日该案一审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洪嘉祥利用担任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慈溪市委书记、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推进、土地性质变更、规划方案审批及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以投资入股获取预分红或分红、高价售房等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34.5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嘉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洪嘉祥坦白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又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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