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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犯罪中,管辖地的确定

发布时间

2016-05-30
  深圳刑事律师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之后相继出台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一系列规定对相关办案机关的管辖权予以明确。但事实上,在这些法律规定中,对于承办机关的规定几乎都是限定于犯罪地以及被告人居住地,再无其他,而这一限定,也使得司法实践中部分由关联犯罪法院管辖更为有利的案件处于无权管辖的尴尬境地。现以一起盗窃关联犯罪为例,试探讨法院管辖的利弊。

  【案情简介】
  2012年陕西省镇巴县公安局侦破了一起盗窃腊肉的犯罪团伙,涉案共五人,其中实施盗窃的四人,销赃的一人,均系与镇巴县毗邻的四川省通江县人。他们采取流窜作案方式,晚上从通江县出发,驾车到镇巴县境内盗窃农户腊肉,得手后又连夜返回通江,盗窃总价值达3万余元,所盗得的腊肉全卖给了通江县城作肉生意的余某。经查明余某只是收购腊肉,没有参与预谋、实施盗窃。像这类流窜作案、团伙作案的案件还有很多,大多具有涉及犯罪嫌疑人多、涉嫌的罪名多、涉及管辖多的特点。

  【律师分析】
  盗窃团伙中实施盗窃的四人毫无疑问构成盗窃罪,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规定精神应由犯罪地的镇巴县法院管辖,这都能达成共识。但深圳刑事律师提出,余某的行为属销售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由何处管辖,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余某的销赃行为应视为是盗窃犯罪团伙作案后的一个延伸部份,与盗窃犯罪息息相关,也是镇巴县公安机关一并侦破的,应与盗窃案并案诉讼,由镇巴县法院管辖。理由有四点:(1)盗窃团伙的犯罪地在镇巴县,与该案相关联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由镇巴县法院管辖,便于镇巴县公安局一并侦查,迅速、全面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也便于镇巴县检察院一并起诉,镇巴县法院一并审判,从而大大地节省司法成本。(2)盗窃团伙犯罪地人民群众最关心案件真像和判决情况,相关联的刑事案件由镇巴县法院一并审判,便于当地群众知情和去旁听,从而达到打击犯罪,教育群众的目的。(3)犯罪地法院一并审理相关联刑事案件可以综合全案,对每个被告人处以公平、公正的判决,从而避免因地域差别,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差别较大的情况发生。(4)一并审理相关联刑事案件,便于法院全面掌握犯罪情况,研究总结犯罪的特点、规律和趋势,向有关部门、个人提出防范建议和措施,搞好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余某收购腊肉的犯罪地和居住地都在通江县,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属通江县法院管辖,镇巴县公安局应将侦查的案件材料移送通江县公安局进行诉讼,第一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深圳刑事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检、法充分、高效各自行使职权,确保刑事案件得到正常诉讼,犯罪得到公正惩处,人民得到保护。一切有利于高效诉讼案件,公正判决案件的方面我们都可以为之改进。所以我赞同上述第一种观点,将相关联刑事案件能进行一并诉讼的进行一并诉讼,归入同一法院管辖。这样作也有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5月1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对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机动车的盗窃、抢劫、诈骗、抢夺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该《解释》就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没有受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的限制,而一并纳入了相关联的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犯罪地法院管辖。但此《解释》只限于对机动车犯罪,能否扩大到其他犯罪,没有规定。所以笔者建议,把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后面再增加一段:“如果与相关联案件一并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相关联案件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就适当扩大了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解决了一些由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案件。从而更有利于打击流窜作案、团伙作案,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正义网 作者:程开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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