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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大成律师代理分公司负责人职务犯罪案件,19年量刑建议获判1年2个月

发布时间

2016-06-22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初,浙江某建筑集团公司以挪用资金罪对该集团公司宁波建筑分公司设立人、负责人邬某某进行刑事控告。12月17日,邬某某被浙江TT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后,一直处于羁押状态。
  2014年3月21日,浙江省TT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涉嫌挪用资金、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邬某某向浙江省TT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4年9月5日,浙江省TT县人民检察院对邬某某以四个罪名:职务侵占罪(98余万元,未归还),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第一笔696万元,其中400余万元未归还;第二笔1700万元,其中100余万元未归还)、合同诈骗罪(209余万元,未归还),向浙江省TT县法院起诉。
  2015年10月30日,浙江省TT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25万元。二、应退赔赃款308余万元。
  2016年2月22日,浙江省TZ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原判认定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6年3月4日,邬某某被浙江省TT县人民法院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至此已羁押二年二个月余。
  2016年5月13日,浙江TT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检察机关指控职务侵占罪不成立,指控诈骗、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邬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该判决已生效。

  二、辩护律师观点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龚永茂律师一直担任本案被告人邬某某的辩护人,历时2年,龚律师始终就本案涉及的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作无罪辩护。
  (一)有关诈骗、合同诈骗案的律师主要观点——
  1.辩方提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履行能力;从而否定控方的“邬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指控;
  2.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行为人对涉案款项进行挥霍、非法活动、携款潜逃等,从而不能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3.行为人使用伪造的印章并不能单独评价为诈骗的手段而构成诈骗或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意图,并确实履行涉案部分或大部分合同的,不构成诈骗或合同诈骗犯罪。
  (二)有关职务侵占案的律师主要观点——
  1.建筑分公司系挂靠建筑集团公司,建筑分公司经理并不与建筑集团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因而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邬某某在涉案工程上有大量垫付资金;垫付资金的数额远远超过涉案98余万元。
  3.建筑集团公司向建筑分公司收取固定管理费,涉案98余万元款项并不属于建筑集团公司所有,应当属于行为人设立的建筑分公司所有,行为人并不存在侵占建筑集团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因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犯罪。
  无论在一审,二审,还是发回重审,龚律师都坚持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上分析被告人不符合刑法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应当科以刑罚的辩护理由,反驳控方的证据和指控逻辑,辩护意见终于在发回重审后被审判庭采纳,刑期从有期徒刑19年到1年2个月,堪称成功辩护的典范。
   (来源:大成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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