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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男子被控杀人终获无罪:曾7年未决,司改后一锤定音

发布时间

2016-07-20
  吉林雍奎魁故意杀人案在历经司法程序“空转”7年之后,恰逢当地司法责任制试点改革之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雍奎魁无罪。
  “改革前7年未决,改革后一锤定音。”吉林省高院常务副院长李成林认为,这是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法官责任担当的巨大“牵引”。
  澎湃新闻获悉,雍奎魁曾被一审法院多次认定故意杀人罪,两次判处死缓,一次判处死刑。其间,吉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发回重审,此案在一、二审程序中“空转”了7年。
  2015年,一审法院第三次判处雍奎魁死缓,雍奎魁上诉到吉林省高院后,合议庭提出认定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的意见,审委会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雍奎魁无罪,当庭释放。
  合议庭还权到位,审委会职能回归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完善司法责任制提出了要求,司法责任制改革被视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吉林省是全国第一批7个司法改革试点地区之一。李成林认为,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不仅推动了审判权运行和司法责任的制度完善,更给法官思想意识、精神追求带来了深刻变化。
  “法官办案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李成林说,以往法官最大的烦恼来自于外部干扰和关系压力,现在法官最大的压力来自于无法回避的司法责任,“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法官责任担当、对法院公正司法、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都起到巨大的牵引作用。”
  如今,司法改革试点两年期即将届满,改革迈入全面攻坚阶段。在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过程中,吉林省高院制订了《审判主体职责和权限清单》,明确了改革后各类审判主体权力界限。
  “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是权责一致,前提是权责明晰,以往‘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正是源于职责不清、权限不明。”李成林说,吉林省高院的作法包括四大方面:第一,对独任法官放权到底,促进简案快审;第二,对合议庭还权到位,推动繁案精审;第三,让审委会职能回归,加强审判指导;第四,让院领导带头办案,增进改革认同。
  院领导重点办重审、再审等案件
  据李成林介绍,在司法责任制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中,吉林省三级法院共有372名院领导入额,占院级领导职数的45.9%,今年上半年共计办案3868件。
  “我们对院领导‘限额’的同时,明确规定了办案指标,并要求重点办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检察监督等案件。”在李成林看来,让院领导带头办案,能起到“名医把脉”、“患者心安”的良好效果,提升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
  与此同时,吉林省高院还出台了《审判责任制暂行规定》,明确了案件质量责任、违纪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范围、认定和追究程序。
  “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成为常态;较轻处分、离职培训成为少数;延期晋升、退出员额成为极少数;免职辞退、司法处理成为极极少数。”李成林认为,司法责任制改革即要求放权到位,但绝不意味着放任,要通过司法责任刚性约束确保“有权不任性,用权受监督”,形成司法责任认定、处理的“四种形态”。
  据吉林省高院统计,近期有两名吉林中院的法官因涉违法审判行为,被给予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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