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社原社长戴玉庆受贿案二审宣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本报广州7月21日电 今天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州日报社原社长戴玉庆受贿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戴玉庆在担任广州日报社社长、广州日报报业集团董事长、广州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常勇强、梁振鸣、南方医科大学附属珠江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46.9万元,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广告业务等方面为常勇强等人或单位谋取利益。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戴玉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6.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戴玉庆已退缴部分受贿所得赃款125万元,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2015年4月13日,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戴玉庆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宣判后,戴玉庆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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