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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昌法学难兴

发布时间

2016-08-09
  我们今天的研讨会主题是“司法制度与刑事司法实证研究”,在前面几位中外刑事法学大伽发言的基础上,我准备就刑事司法实践与刑事诉讼法学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谈点个人的粗浅看法。一、为什么法解释学在刑事诉讼法研究中没市场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与刑法学这一对兄弟学科呈现出明显不同的特点:在刑法学研究中,法解释学研究居于绝对的统治地位,社会实证研究只有白建军教授等屈指可数的几个人在做,完全处于边缘状态;而在刑事诉讼法学中,近年来社会实证研究很受推崇,且得到很多重量级学者的提倡,提出要以“科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而法解释学则很少有人问津。
  为什么我国的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出现这种明显差异?个人认为,这得从刑事司法实践去找原因。我们知道,什么是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就是当一个法律条文存在两个以上意思的时候,从中选择一个最合适、最妥当、最能有效解决争端的意思。
  法解释学的发达,除了要求研究者具有丰富的学养、缜密的思维、先进的解释方法外,还需要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那就是被解释的法律本身具有可诉讼性,能够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根据。只有当法律成为了法官裁判的依据时,才会出现各种各样需要司法人员与学者进行解释的法律问题,法律解释才具有原动力,才可能发展出法律解释学。
  而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残酷事实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几乎不会成为法官裁判案件的根据,司法实践中极少出现需要进行严密法律解释的刑事诉讼法问题。这一现实决定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解释学缺乏发展的基本动因,除了对法律条文、司法解释进行语意重复外,没有别的问题可作研究,法律解释学研究基本上是一片寂静。
  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刑事诉讼法学者要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中外比较研究,要么介绍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法原理,在知识介绍缺乏新意之后,学者们便开始对刑事诉讼法律问题进行实证研究,而极少有人去进行法解释学研究。
  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学与宪法学非常类似,都不可能构建起真正意义上的相应的法律解释学。不过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开始零星起作用的今天,刑事诉讼法会显得相对好一些。
  更幸运的是,与宪法对应的社会实践属于政治问题不同,刑事诉讼制度更多的是一种技术性装置,对其实践运作本身进行实证研究,并无政治风险,因此之故,刑事诉讼法领域的实证研究能够异军突起,而宪法领域不但无法建构起解释学体系,就连实证研究也不可得,只能在国外法介绍、理论梳理与法条说明三者之间打圈圈。二、实践决定了刑事诉讼实证研究难以达到较高的水准对于现今唯一可能出现原创性研究成果的刑事诉讼法实证研究领域,形势同样不容乐观,我甚至认为,在司法实践不发生大的变化的前提下,我们的刑事司法实证研究也难以达到一个较高的学术水准。
  之所以这么说,不是对我们学者的研究能力不自信,而是我们缺乏研究的基本素材。刑事诉讼法实证研究的主要实证材料,是真实的具有标本意义的个案与宏观的统计数据,其中,尤其是全国性的司法统计数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法实证研究最基础的信息资料。
  当前,我们只能通过“两院”的工作报告以及审判年鉴、检察年鉴来获取有限的司法数据,而大多数刑事司法统计数据属于国家秘密或机密,甚至绝密,不像经济统计数据那样在全国公开,学者无法获取这些数据,司法系统的研究人员也只能在内部使用这些数据。即使是进行区域性司法研究,保密问题同样存在,而要获得司法机关的这种合作,需要相当强大的社会资源,绝大多数学者不具备这个条件。像刚才左卫民教授这篇文章中的统计数据,我想不是一般人能够拿得到的。司法统计数据的不公开,严重地制约了刑事诉讼法实证研究。
  现今裁判文书上网,可以很轻易地从网上下载个案判决,这给我们的实质研究带来了不少便利。但是,我们要注意一点,对于研究而言,要有真正的问题,研究才有价值。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就裁判说理讲了好多年了,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们好多刑事判决书,对于辩护意见中提出的刑事程序问题,故意隐而不表,或者即使有所提及,也只是以一句“不予支持”一笔带过。通过研究网上的判决书,很难真正发现实践中真实存在的刑事程序问题。
  在司法统计数据保密,法院裁判又不能全面反映实践问题的现状下,刑事诉讼实证研究先天不足、营养不良,缺乏茁壮成长的前提条件。三、期盼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繁荣作为一个职业法律人,整天研究的就是如何在个案中适用法律,因而在法解释学与法社会学之间,相对而言,我更青睐法解释学。
  毋庸置疑,自从实证主义哲学产生以来,以自然科学方法研究社会与法律问题,一直是一种诱惑,也取得了一批前所未有的成果。但是,作为以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毕竟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不同,与自然科学则相距更为遥远。
  法律问题主要存在于立法与司法之中,而其重心在于司法。在立法过程中,主要是一个价值选择问题,价值选择是个伦理学问题,而不是真理问题,探求真理的“科学方法”在此有多大作用,无需赘言。当然,进行价值选择的前提,是要明知法律实施的现状,以及各种选择的可能后果,而实证研究恰恰可以提供这样的知识背景。在司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理解法律,以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个案,此时最需要的无疑应是法律解释。
  与法律问题的重心一致,法学的重心也应在司法。因此,在成文法国家,法律解释学或称注释法学,是法学的核心所在,刑事诉讼法学也不例外。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学的核心研究方法应是法律解释方法,而不是“科学方法”。
  因此,虽然以“科学方法”对刑事诉讼法法律问题进行社会实证研究,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能够拓宽研究的范围与领域,促进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但是法解释学在法学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高度发达的刑事诉讼法律解释学才是刑事诉讼法学发达的标志。
  但是,前面已经讲到,当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上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成长缺乏最基本的实践基础。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发展与繁荣,意味着刑事诉讼法已经能够真正用于具体案件的裁判,已能真正发挥规范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诉讼行为的“活的”法律,意味着刑事诉讼法治基本实现。四、延伸的思考:没有成熟的法治实践生长不出发达的法学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发达,以刑事诉讼法具有实效性,能够真正约束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为前提。刑事诉讼法社会学的繁荣,以国家全面开放司法统计数据、法院判决真正实现充分说理为基础。而刑事诉讼法成为法院裁判诉讼行为合法有效性的依据,法院的刑事判决建立在充分说理基础之上,刑事司法统计数据全面公开,则标志着法治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基本得以实现。
  这充分说明,法学的发展与繁荣,以法治的进步与完善为实践基础,没有成熟的法治断不可能生长出发达的法学。由此联想到,国内法学界难以产生大师级人物,其根源并不在于学者勤勉不够、天赋不足,而是法治实践压根儿就没达到足以支撑法学繁荣的程度。法学研究者们大可不必因为缺乏大师而自嘲、自轻、自怨,那根本就不是你们的责任好吧。
  相信,中华法治昌隆之日,就是法学繁荣之时,也是法学大师不断涌现之际。
(来源:厚启刑辩丨作者:邓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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