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1284万元案发后仅追回赃款6.6万元被告人无力支付投案自首获刑10年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非法集资的方式向40名被害人骗取钱财1284万余元,在无法返还被害人本金及利息后,选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公安机关仅追回赃款6.6万元。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对乌鲁木齐金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弓高辉作出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的刑事判决。
天山区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5月,弓高辉注册成立乌鲁木齐金源盛担保有限公司,其担任董事长,并实际控制该公司。2014年2月11日,在原址又成立了乌鲁木齐金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其弟弟),其担任董事长。弓高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作为回报,采用发行宣传材料方式公开宣传,以投资人为出借人,以洛阳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借款人,以金源盛公司或金尊公司为担保人,承诺11‰至18‰不等的高额利息,签订投资担保合同,进行非法集资。所有集资的款项由弓高辉个人支配,部分用于洛阳某实业有限公司、新安县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借款,部分向外发放高利贷及其他投资担保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截至2015年1月,弓高辉共向高某等40名被害人非法集资1284.5375万元。
2015年1月14日,弓高辉因无力支付到期本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6.6万元。
天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弓高辉集资诈骗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大部分赃款一直未能追回,给被害人造成巨大损失,应予严惩。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弓高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扣缴在案的赃款6.6万元按被害人实际投资额占被告人集资诈骗总额的比例,扣除被害人后续返利收益后,发还各被害人,未追回的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向被害人退赔。
此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弓高辉提出上诉。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乌市中院于2016年8月1日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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